maolinfan:>>"首先应是法治而不是法制,应把法治放第一位,人追求自身的利益这是合理的需求,对招标过程中人的管理,只有涉及到人的利益才会有效,而这种管理必须有理有据也即法治。单纯的教育是没用的,应将德治等融入到法律制定中,通过法治对其进行约束"
德治、礼治的 .. (2013-08-28 17:03)
王毅青:看来对招标的目的还是有些需要定位的地方。
只是为了限制权力,看来效果正相反啊。 (2013-08-29 09:13)
王毅青:所以,《招标投标法》怎么能当成程序法来看呢? (2013-08-30 09:35)
maolinfan:现在的问题是,依靠法治能否解决招标采购的根本?当然不能!
中国几千年的社会管理表明,法治有其局限性。(1)对当事人不能什么事都有人监督,特别是招标采购当事人,即当事人故意违法时,单靠监督解决不了,这也是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原则时,特别提到“诚实信用”的 .. (2013-08-29 17:04)
maolinfan:
许多人跟我说“《招标投标法》是一部程序法,只要程序正确就行”的观点,我一直反对,因为这种观点的实质是说“形式比内容重要”,而后者但凡懂道理的人都知道是一个伪命题。这种观点也成了一些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行政”的依据,即只注重交易形式而不关注交易内容,同时也成招标人规避招标的“法宝”。这正是将招标采购看作形式,演出“六幕话剧”(我最近在一些课堂上的比喻)的结果所致。而这种观点当下在国内还很盛行,监察、监督机关只管形式,减轻了工作负担,进而将不作为替换成了作为“形式监督”,招标人虚假招标借助于形式实现内定投标人中标,代理机构更乐不思蜀,因为单纯为形式而招标可以减少不少工作量而获得收益......。
但我们真需要为形式立法吗?当然不需要,且永远也不需要为形式立法!这说明什么?说明国内许多人对《招标投标法》有误解,以为它是为招标投标形式立的法律。但实际上,它是一部经济法,是在《合同法》之下的一部特殊法,其目的是引入竞争机制,进而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
maolinfan: 许多人跟我说“《招标投标法》是一部程序法,只要程序正确就行”的观点,我一直反对,因为这种观点的实质是说“形式比内容重要”,而后者但凡懂道理的人都知道是一个伪命题。这种观点也成了一些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行政”的依据,即只注重 .. (2013-08-30 10:26)
maolinfan: 许多人跟我说“《招标投标法》是一部程序法,只要程序正确就行”的观点,我一直反对,因为这种观点的实质是说“形式比内容重要”,而后者但凡懂道理的人都知道是一个伪命题。这种观点也成了一些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行政”的依据,即只注重 .. (2013-08-30 10:26)
zzj0102: 个人觉得这个问题应该可以分为几个层次表达:
一、招标投标法大体上是一部程序法。
从其章节编排来看,大体是按照招投标程序来设置的 .. (2013-09-01 10:08)
maolinfan:
我的看法是,如果不能把招标采购还原到采购的经济本质,不从社会行为规范整体上对当事人行为约束,招标采购只会越走越“舍本逐末”,这是我们最不愿意看到的。
.......
maolinfan:到外地出差两天没上网,才知道争论《招标投标法》是程序法还是经济法有多激烈。争论这个问题本身并没有实际意义。
我在前面的发言也不是呼吁讨论这个问题,而是在强调那种打着《招标投标法》是程序法的旗号,不去深入思考而以“招标投标程序合法”代替采购本质,就完事OK的做法 .. (2013-09-02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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