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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招标结果修改 [打印本页]

作者: 独冰    时间: 2013-8-29 18:57
标题: 招标结果修改
请教大家,我前两天招标,3家,一家非标,2家通过,采用综合评分法,推荐最高分中标,业主回复不同意,要求按照经评审合格低价中标原则选择最低价的排名第二中标,该怎么办!
作者: zw22    时间: 2013-8-30 09:06
业主的不同意是一种违法行为,也是一种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的行为。如果协商不成,可向有关监督部门投诉其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的行为。
作者: lilypanda    时间: 2013-8-30 09:19
要及时和业主做好沟通,和业主说清楚,评标办法都是事前都公布出去了,如果临时改变会被投诉的,风险太大不值得。
如果业主实在对这个结果不满意而且项目时间充足的话,可以以“《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时,业主想用按照经评审合格低价中标原则也可以,只要在招标文件的评比办法中写明就可以了。
让业主自己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吧,但直接改变中标结果,肯定风险太大,对业主和招标代理都是。
作者: caitan88    时间: 2013-11-25 22:15
不建议改。
作者: besvon    时间: 2013-11-26 09:06
除非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中有约定,剩余两家时推荐报价较低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按照条例规定,评标委员会只能按照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进行评标,不得修改评标办法等实质性内容。

如果评标已经结束,评标结果受法律保护,没有正当理由,招标人不得随意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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