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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评标结束后发现第一名有违法行为,直接重新招标合理吗? [打印本页]

作者: besvon    时间: 2013-9-3 11:53
标题: 评标结束后发现第一名有违法行为,直接重新招标合理吗?
招标条例第55条说,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被查实存在影响结果的违法行为时,招标人可以按推荐顺序依次确定其他候选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还拿弄虚作假举例,第一名弄虚作假被查实,招标人就直接重新招标,是不是对其他投标人不公平?按51条说,评委会本应在评标阶段解决的问题,因为某种原因未发现,导致存在问题的投标人不幸排名第一,之后被发现,招标人要重新招标是不是有些不合理?
作者: itswonder    时间: 2013-9-3 12:05
请注意条例的措词:可以……,也可以……
说明在这种情况下,是否重新招标由招标人自行决定。
作者: itswonder    时间: 2013-9-3 12:06
有些行为不一定合理,但前提是必须合法。
作者: changhe84    时间: 2013-9-3 12:36
这个你不能只看条例
你得看本次的招标文件
有可能你上面说的 这些 在文件上已给你说的很明确
作者: itswonder    时间: 2013-9-17 09:01
标题: 回 changhe84 的帖子
changhe84:这个你不能只看条例
你得看本次的招标文件
有可能你上面说的 这些 在文件上已给你说的很明确 (2013-09-03 12:36) 
招标文件里的内容应该合法。如果招标文件相关内容违法,自然应该只看法律法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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