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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报价的讨论 [打印本页]

作者: ynthl    时间: 2013-9-3 16:50
标题: 关于报价的讨论
下面这段话加在招标文件中妥吗?主要是招标文件中还说了不能出现两个不同的报价,还有就是文件中也说了,低于成本价时,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还有就是有造价公司出的并经过审计的工程量清单,所以我认为以下这段话写在文件中有所不妥。大家来讨论一下。

招标人保留对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调整的权利
作者: zw22    时间: 2013-9-3 19:15
"招标人保留对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调整的权利"是有个有效期的,发出中标通知后是不能对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调整的。但在之前的评标阶段可以调价,但这个调整后的报价只是评标价。报价还是不能变的。不然就违反了招法43条和46条。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3-9-3 20:04
确实需要慎重考虑,因为这样会使清单出现重大调整。买卖双方能否达成调整共识?
作者: besvon    时间: 2013-9-4 11:49
不平衡报价的调整,一般来说招标人是有这个权利的,即在不改变总报价的前提下调整个别报价,而且严重的不平衡报价在国际标中是可以废标甚至进入黑名单(剔除在名录之外)。

关键在于怎么理解不平衡报价、如何认定,所谓不平衡其实是指的一个清单报价自身的不平衡,和社会平均成本相比较有的过高,有的过低。但如何认定却是个很麻烦很困难的事情。

所以在招标文件里可以写,但如何操作却是业主需要搞明白的。

当然,这个调整一定是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的谈判过程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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