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标题: 唱标时发现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要求,怎么办?(内含唐广庆和张志军的访谈) 【转贴 [打印本页]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9-4 16:34
标题: 唱标时发现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要求,怎么办?(内含唐广庆和张志军的访谈) 【转贴
唱标时发现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要求,怎么办?

原标题:标书密封不合格,是否可按无效标处理?

2013-09-03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性是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所有的采购活动在开标之前都要经过这一环节。虽然这项工作看起来不是很起眼,但却是保证政府采购活动规范性的重要步骤。但是实际操作过程,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说开标时,公证人员查验标书的密封不符合要求,会宣布按无效标处理,那么该活动是否合理呢?

“这种做法和法律规定的本意是相违背的,这种操作是不对的。”浙江省松阳县发展和改革局张志军说到。  

记者查询到,由公证人员检查标书密封情况的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就法律规定这时候可以检查标书密封情况的人有两种:一种是投标人代表,一种是公证人员。这两类人员到底检查密封的目的是不是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呢?

张志军说到:“个人认为立法本意不是这样,理由如下:1、标书是不是符合招标文件的密封要求,在递交标书的时候,招标人已经检查过了。因此,截标后的检查,其目的应该不是针对密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而进行的,不然此举会给人以重复和多余的嫌疑。2、让投标人检查自己递交的标书密封是不是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情理上是说不通的。因此,法律也不会做出如此有悖常理的规定。3、招标人委托的公证人员代表的不是招标人的立场。七部委令中规定检查标书密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主体是招标人,不是公证人员,而且检查时间是在截标之前。作为《招标投标法》的下位法,七部委令中的规定应该是和《招标投标法》的精神一致的。 ”

记者也查询到法律条文规定,检查的目的是要确定标书密封无误。《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  

“那么,确定标书密封无误,意思是说:和招标人收到标书时的密封状况一致无误。我的理解是这时候要检查的不是投标人的标书密封责任,而是招标人的标书保管责任。也就是说,检查招标人有没有私自开启、私自拆封,或者调换了标书等不法行为。”张志军说。

他指出,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和投标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投标人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密封要求制作递交标书;同样,招标人也有义务保管好投标人递交的标书。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对等的。 实际上,在开标阶段,招标人的权力是最小的时候,要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业内专家唐广庆对该观点亦表示赞同,他指出:“在这样的情况下存在一个责任的问题,受理投标文件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未检查好,有失职的责任。从提交到开标检查投标密封情况这段时间,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保存不利的责任。是否有竞争对手拆封剽窃报价之嫌?所以开标时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不是追查投标人是否密封好投标文件,而是检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是否有保存不好的责任。”

其实,《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截止的时间,就是开标的时间,是为减少保管的时间和责任。所以开标时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已无关紧要。只要投标人的报价未泄密,开标继续进行。   

“决不能把未密封好的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标或所谓的废标,因为密封好坏不会影响投标人的投标质量,这也不是投标文件的实质性的偏离和保留。多一个投标人就多一份竞争,就多一个选择,对招标人只有好处,而无任何弊端。”唐老建议。(记者王日谭)

保存时间:2013/9/3
原标题:资讯中心 标书密封不合格,是否可按无效标处理?
http://www.chinabidding.com.cn/zbw/zxzx/zxzx_show.jsp?record_id=8917386


作者: zw22    时间: 2013-9-5 07:54
   张志军、唐广庆的说法值得商榷。

  《条例》36条说得很清楚:

    【第三十六条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作者: joe    时间: 2013-9-5 08:41
既然接收了投标文件,那就不是投标人的责任了。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9-5 09:08
  密封检查分为两次:

  第一次是接收投标文件时,这时候如果发现密封不符合要求,应当拒收。这点毫无疑问。

  第二次是开标时,即唱标前。这时候检查的内容应该是密封状况是否与接收时一致,而不是检查密封情况是否合格。

  本文针对的是第二次检查时的情况。

  编辑整理文章时可能有点疏忽,文章的标题确实值得商榷,和文中要表达的内容有点不符。
作者: zw22    时间: 2013-9-5 09:26
"这时候检查的内容应该是密封状况是否与接收时一致"。

如果不一致,这个投标文件还是应当拒收的。一般说来,现在开标出现第二次密封检查的情况很少。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9-5 09:38
        两次密封检查,都是法定的检查环节。特别是第二次检查,是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
  
       如果在第二次检查时出现“密封状况与接收时不一致”,这时候要追究的是招标人的标书保管责任,而不是以“密封不合格为由拒收(或按无效投标处理)”。
  
       您不妨再思考一下,我说的是不是合理。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9-5 10:04
     另:我已和采招网编辑取得联系,修改了文章的标题。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9-5 10:34
修改后的标题是 :

唱标时发现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要求,怎么办?

本文来自【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bidding.com.cn/zbw/zxzx/zxzx_show.jsp?record_id=8917386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9-5 12:32
小编断章取义了吧,起码就没有认真校对就出街了
作者: michale_wolf    时间: 2013-9-5 14:11
"这时候检查的内容应该是密封状况是否与接收时一致"。
投标人代表或公证人员检查密封情况,绝对不是检查以上的情况。
第一,投标人代表只能检查自家的密封情况是否与接收的时候一致,不可能来检查别家的,他怎么知道别人的投标文件接收时的密封情况?第二,同样道理,公证人员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接收投标文件的时候在场的吗?如果不在场,他怎么检查前后是否一致?

如果非要检查递交前后密封情况的一致性,请各投标人检查自家投标文件,不可能由其他人来检查。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9-5 15:45
个人理解:立法的本意就是“投标人自己检查自己的文件”作为首选,由于公证机构的特殊地位,“也可以由公证机构进行检查”。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3-9-5 16:43
我一直认为对于密封的要求无论怎么写,一个原则应该保证,即投标人的授权代表可以在投标现场进行补救。

否则一旦投标人疏忽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现场又无法补救,造成无法投标,这是不符合招投标的本意的。
作者: zw22    时间: 2013-9-5 17:31
可能标题还得改为:“唱标时发现投标文件密封和接受时不一致,怎么办?”

另外,如果仔细读原文。即使改了标题,也“有文不对题”的感觉。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9-5 17:53
  唱标时,发现投标文件密封和接收时不一致,应该怎么办?

  个人认为:应该暂停开标,调查清楚到底是不是招标人私下拆封或是掉包了;如果没有,只是由于搬运或其他原因导致密封稍有破损但并未泄密时,可以继续开标。

  如有不对,请批评。
作者: zw22    时间: 2013-9-5 18:26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唱标时,发现投标文件密封和接收时不一致,应该怎么办?

  个人认为:应该暂停开标,调查清楚到底是不是招标人私下拆封或是掉包了;如果没有,只是由于搬运或其他原因导致密封稍有破损但并未泄密时,可以继续开标。

  如有不对,请批评。
....... (2013-09-05 17:53)
如果发现招标人私下拆封或是掉包了,应该终止开标。此次开标失败,招标人要重新招标并承担所有投标人的损失。 其实招标人为了避免保存不当的风险,一般不保存招标文件。大多数招标人选择投标地点就是开标地点,接受投标文件的时间就在截标当天,原因就在于此。这样就不存在第二次检查密封情况。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9-5 20:34
我觉得,文章的内容,主要是讲的第二次检查时,发生的情况:

如果:密封被破坏,有可能泄露投标的关键内容,比如价格等等;开标需停止。

如果,密封不完好,但是,不至于泄露内容;是招标代理的责任,但是,可以继续开标。这也符合唐广庆老师的意见。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9-6 09:14
标题: 回 joe 的帖子
joe:既然接收了投标文件,那就不是投标人的责任了。
(2013-09-05 08:41)
支持!
作者: besvon    时间: 2013-9-7 00:13
这里有一个共识,就是密封性是分两次检查的。

按照条例,第一次是招标人(代理)接收文件时,如果发现不合格,理应拒收的,此时一般来说投标人是有机会重新包装的。

到了开标阶段,如果发现投标文件密封不合格(注意不是标记),那么投标人有理由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按照法律规定,密封不合格的投标文件是不予受理的,也就是说这本文件,其他投标人有理由认为是招标人(代理)接收了本不该接收的文件,可以作为无效标处理。而对应的投标人则权利要求招标人(代理)承担相应责任。只是在法律中规定了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性,却没有规定发现不合格怎么处理而已。
作者: ockust    时间: 2013-9-8 20:44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9-8 21:09
    实践中,确实有些地方密封检查已经背离的制度设置的初衷。
    关于密封检查,可以看看赵勇老师文章《密封检查重在保护招投标双方》: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7372
    相信会有更多的收获!

作者: starnust    时间: 2013-9-9 08:44
标题: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我觉得,文章的内容,主要是讲的第二次检查时,发生的情况:

如果:密封被破坏,有可能泄露投标的关键内容,比如价格等等;开标需停止。

如果,密封不完好,但是,不至于泄露内容;是招标代理的责任,但是,可以继续开标。这也符合唐广庆老师的意见。
....... (2013-09-05 20:34) 
赞同,支持这个观点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3-9-9 08:49
这种实践中的困扰与我国法律法规中对密封检查规定混乱有关,一些在大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多年的操作人员都无法说清楚应当如何处理密封性检查的问题。
作者: jofi    时间: 2013-9-9 09:53
我认为主贴说的非常清楚  我也非常赞同。分两次密封,第一次密封检查时招标人既然接受了,那责任就转移到招标人身上了。第二次密封检查时有人发现密封问题那也属招标人责任了,而不应该由投标人承担,因此,投标人可以正常参加投标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9-9 10:10
好歹有了统一的、正确的认识,即:
已经接收后的投标文件唱标前发现密封不好不是投标人的错,是招标人和代理机构负责保管不善(或未提醒)。不能因为这个就否决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接受投标文件时检查密封,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拒收,但还有弥补的时间,代理机构可以拒收并提醒,最好提供相应服务工具。投标人自己搞不好被拒绝,不能赖别人。

唱标前的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应该是投标人自己检查自己的(公证参加的除外),没有被招标人或其他人搞坏即可。不用互检,密封的好不好与其他投标人又没有关系。这时的互检可以定义为“找茬”,完全没有必要,而且对招标人一点好处都木有。
俺一直觉得招标文件编制时对密封的要求越简单越好,包一层又一层、盖一章又一章的纯粹是给自己和大家找麻烦。
密封的主要功能就是不要泄露了自己的要约条件,仅此而已。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9-10 17:36
[s:116] [s:114] [s:111] [s:97] [s:93] [s:98] [s:99] [s:106] [s:124]
作者: besvon    时间: 2013-9-10 17:41
楼上毅青版主总结很好,但其中两点还是不得不问:

1、如果是公证机关参与的验标,向大家公布某本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要求,开标现场该如何处理?

2、毅青版主说“不用互检,密封的好不好与其他投标人又没有关系”,恐怕其他投标人未必这么认为,毕竟少一家投标就多了一分中标几率。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ebnew.com/)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