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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甲定乙供材料 [打印本页]

作者: gonghw1978    时间: 2013-9-5 08:10
标题: 关于甲定乙供材料
目前,因为市场的原因或是招标人自身的原因,工程类招标的项目普遍存在材料进行甲定乙供的形式,一般都会给出3个或以上的型号、规格差不多的品牌群,供投标人选择,大家讨论这种形式到底好不好?或者投标人可以在上述品牌范围之外选择其他同档次的其他品牌的产品?这方面各地的具体做法如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我的理解是指设定单一品牌,设定品牌群是否与此相冲突?
作者: besvon    时间: 2013-9-5 08:31
鉴于市场上鱼龙混杂,对材料进行一定的控制没什么不好的,尤其是主材,钢筋、水泥等等等等

只是不能在招标文件里限制,但应明确那些材料将实行“甲控”,具体实施可以由将来的承包人提出范围经甲方同意。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9-5 09:20
这种情况很多见,尤其是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只要不是特指,可以给出三个品牌以上。主要还是因为材料太杂,价格差异太大,招标人为统一一下竞争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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