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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投标报价的澄清,看了很多,还是一头雾水,求各位老师帮忙!! [打印本页]

作者: jofi    时间: 2013-9-9 11:33
标题: 关于投标报价的澄清,看了很多,还是一头雾水,求各位老师帮忙!!
关于投标报价的澄清,看了很多,还是一头雾水,求各位老师帮忙!!

各位老师 想问一个关于投标报价的例子:

比如有个项目 某投标人的报价是大写 :肆百万万圆人民币   很明显  是投标人多写了一个“万”字 其本意是400万,而经过评审,他的其他技术、工期、质量等都与招标文件符合的最好,而如果正常报价400万的话,报价也是最合理的。

在这种情况下, 此投标人澄清的时候能够澄清为400万吗?? 因为这是“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但是,一澄清又会改变投标报价这个实质性内容啊。  

如果不能澄清,直接废标,个人感觉又有点钻牛角尖了,盲目为了符合法律规定而使最佳中标人无法中标,这又与招标的本意相违背。

各位老师,怎么看这个事情?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9-9 11:59
明显的文字书写失误,可以澄清,不能否决其投标。
作者: zhaobiao1306    时间: 2013-9-9 13:47
确实是明显的文字(低级)错误,不能简单的废标;

但是还是以评标委员会的意见为准,如果评标委员会做废标处理,个人认为不合规。项目投标人可以进行提出异议及申诉。
作者: yechen001    时间: 2013-9-9 14:26
投标文件一般有两个报价,一个为阿拉伯数字报价一个为文字大写报价。

如果数字报价与文字报价不符合一般以文字报价为准···

数字报价可以申请开标人员复合,如果文字报价错误就看评审委员会怎么判定了
作者: liuc    时间: 2013-9-9 15:24
我认为这个不属于报价错误,应该是书写错误,可以澄清的。
作者: jofi    时间: 2013-9-9 15:25
楼上各位  一澄清就是更改价格 ;

那就是实质性更改啊  而实质性更改是被明确禁止的  这个循环怎么破啊?~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9-9 15:56
此类纠正,是否是实质性改变,已讨论过多次。
作者: nlbaba135zbs    时间: 2013-9-9 17:33
看《案例》4.26中有详细的解释。
作者: nlbaba135zbs    时间: 2013-9-9 17:40
法律是残酷的,既要合情又要合理,更要合法。文字表述明确,书写清晰,虽是主观书写错误,只能表示遗憾,确不能通过澄清修正而做出实质性改变原报价,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9-9 18:01
楼主帖子说明,该投标人若不是这个书写(录入)错误,是最佳中标人。
老朽以为:
一、给予澄清,纠正这个书写(录入)错误,并不违法,依然是最佳中标人。
二、如果因这个书写(录入)错误而否决其投标,是愚蠢的做法。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9-9 18:46
走程序的习惯思维。
作者: besvon    时间: 2013-9-9 22:56
呵呵 套用钱老的话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如果在招标文件里明确了大小写不一致以大写报价为准,这个是没有办法的,只能废标,我们在开标时就遇到过这个问题,投标人当场就说我多了一个“万”字,旁边就有人说,那你多了一个亿怎么办?所以,如果不废标的话,对其他投标人是不公平的。

如果没有明确以大写报价为准,则可以套用“以单价修订总价的原则”,即以清单汇总报价为准。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9-10 07:40
标题: 回 besvon 的帖子
besvon:
呵呵 套用钱老的话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如果在招标文件里明确了大小写不一致以大写报价为准,这个是没有办法的,只能废标,我们在开标时就遇到过这个问题,投标人当场就说我多了一个“万”字,旁边就有人说,那你多了一个亿怎么办?所以,如果不废标的话,对其他投标人是不公平的。

如果没有明确以大写报价为准,则可以套用“以单价修订总价的原则”,即以清单汇总报价为准。
.......
一、当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是老朽的一贯做法。
二、但老朽不赞同你的分析和处理。将400万写成400亿,难道还不是录入的失误!
三、关于纠正算术错误的两条原则。当两种情况同时发生时,最终的“裁决”是以单价之合价修正总价。该项目的单价之合价难道是400亿吗!

作者: jofi    时间: 2013-9-10 09:56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此类纠正,是否是实质性改变,已讨论过多次。 (2013-09-09 15:56)
请问老师 最终结果是什么?或者有没有这种讨论的帖子发我看一下。
作者: jofi    时间: 2013-9-10 09:59
看样子 除了钱老 大家的主流意见还是因为“实质性修改”的原因不能改  然后废标
个人认为这样的做法 合法但极其不合理 属于钻法律的牛角尖了 中国的招投标还是任重道远啊
作者: jofi    时间: 2013-9-10 09:59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楼主帖子说明,该投标人若不是这个书写(录入)错误,是最佳中标人。
老朽以为:
一、给予澄清,纠正这个书写(录入)错误,并不违法,依然是最佳中标人。
二、如果因这个书写(录入)错误而否决其投标,是愚蠢的做法。 (2013-09-09 18:01)
钱老师我个人也很赞同您的观点 但是貌似这样操作没有法律依据啊。。。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9-10 10:02
从实践的观点看,把400万写成400亿(万万);问题可能发生在“投标函”或者“开标一览表”中,一般的情况,出现错误是不允许的;但是,这样的明显错误,在唱标时很容易被知道。这时候,如果投标人代表声明:是书写错误;记录在案,则评标委员会比较好做出决定;

如果,是个别表格(如分项报价表)的错误,也可根据上述情况,做出更正。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9-10 10:13
同意高老师意见,做记录由评标委员会做出单价修正总价。
强调走程序确实很害人。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9-10 17:21
[s:116] [s:93] [s:92] [s:99] [s:103] [s:106] [s: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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