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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求教!关于中标价的确定。 [打印本页]

作者: buctcn2000    时间: 2013-9-9 16:41
标题: 求教!关于中标价的确定。
  求教!关于中标价的确定。        

       最近遇到这样一个项目,采用综合评标法,评标办法是以经修正的各家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价,在基准价上下浮一定比率(该比率由投标人代表抽取),以基准价下浮后的价格作为最优评标价,投标报价越接近最优评标价,得分越高,最后,得分最高者为中标人;

       中标价是这样规定的:投标报价高于最优评标价,以最优评标价为最终中标价;投标报价低于最优评标价,以投标报价为中标价。

        请问:

       1、是否可以以按照评标过程中计算出来的“最优评标价(或基准价)”作为中标价,如不可以,违反了哪条法律法规?

        2、当得分最高者的投标报价高于最优评标价时,投标人是否可以以中标价低于其个别成本为由,拒绝签订合同?

        请各位赐教!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9-9 16:48
目前,评标基准价五花八门!
如此确定的评标基准价科学合理吗?
作者: maolinfan    时间: 2013-9-9 16:58
招标采购案例分析》(2012版)案例第三章【案例3.17】中很好的分析了上面所问问题,建议找来看一下。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9-9 17:46
标题: 回 maolinfan 的帖子
maolinfan:
招标采购案例分析》(2012版)案例第三章【案例3.17】中很好的分析了上面所问问题,建议找来看一下。
谢谢毛博士指点!
可惜手头只有2009年版,没有2012年版。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3-9-9 20:12
看是不是这个?

[案例3.17] 招标文件中报价要求的条款内容分析

  [背景]
  采用国有资金8000万元人民币投资兴建的某市政污水处理厂项目,其施工招标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类型为固定单价合同,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报价要求如下:
  (1)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各种措施项目费、风险费及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每一子目不得超过两个报价。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子目,招标人将按照其他投标人对该子目的最低报价作为结算依据。
  (2) 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提供的各项工程量进行复核,并对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填报工程量的准确性负责,除以下两种情形外,结算时工程量不再调整:A.实际工程量差异在10%以上的据实调整工程量;B.工程设计变更。
  (3) 附件中给出的设备材料暂估价供投标人报价时参考,投标人应依据市场实际情况填报。
  (4) 投标函报价应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汇总一致。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5)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为:评标基准价=去掉一个最低、一个最高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数。投标报价高于评标基准价时,中标价为评标基准价,低于评标价时为其投标报价。

  [问题]
  指出上述报价条款中的不妥之处,逐一说明理由。

  [分析]
  招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要求,与评标及合同竣工结算密切相关,其规定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内容:①报价币种要求;②报价格式要求;③报价内容要求;④报价与评标价的关系;⑤报价预中标价、合同结算价的关系等,需要遵守《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如本案中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对应于《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实质性内容,不应允许投标人修改等,考生应予以掌握。

  [参考答案]
  该招标文件中对报价要求的不妥之处和相应理由如下:
  (1) 每一子目不得超过两个报价不妥;理由:只能有一个投标价格,每个子目允许两个报价将在事实上形成两个投标价格。
  (2) 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将按照其他投标人对该子目的最低报价作为结算依据不妥;理由:投标文件是投标人本人的意思表示,不应以他人的意思表示为依据。可规定为:视为已经包含在该投标人其他报价之中。
  (3) ①投标人对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报工程量的准确性负责不妥;理由:工程量准确性应由招标人负责;②实际工程量与其填报工程量差异在10%以上的可以调整不妥;理由:单价合同的工程量应据实结算。
  (4) 招标文件提供的暂估价供投标人报价时参考不妥;理由:暂估价为非竞争项目,不允许投标人修改暂估价。
  (5) 规定投标报价高于评标基准价时,中标价为评标基准价,低于评标价时为其投标报价不妥;理由:中标价必须为中标人的投标价格。
作者: besvon    时间: 2013-9-9 23:02
1、楼主应该明白一个概念,中标价一定来自投标报价而不是合成的基准价,否则不管你把标授予任何一家都是改变其实质性内容。

2、至于低于成本价,都讨论滥了,这个是指的企业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如果其报价还高于你的基准价,何谈低于成本呢?细目单价不存在低于成本这一说,招标法的概念是指的报价而不是个别细目报价。就算有个别低的,充其量可以认定报价不平衡,也不能否决的。
作者: 才疏学浅    时间: 2013-9-10 11:36
最近?最近怎么还会有这样的招标文件面世?代理公司内部不审查吗?业主不把关吗?招标文件不备案吗?投标人没有质疑吗?

案例观点正确,但“中标价必须为中标人的投标价格”是否改为“中标价为经过算数错误修正后的中标人的投标价格”更为准确。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3-9-10 16:15
还是以最低报价为基准价吧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9-10 17:27
[s:116] [s:93] [s:97] [s:99] [s:98] [s:103] [s:106] [s:124]
作者: jofi    时间: 2013-9-12 15:50
学习了学习了
作者: buctcn2000    时间: 2013-9-16 15:22
谢谢各位的解答,看来实践出真知。案例里面是有分析的。不过这个文件听说已经在当地标办备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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