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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政局有没有权利删除工程量,编制最高限价? [打印本页]

作者: 幽冥太子    时间: 2013-9-10 17:56
标题: 财政局有没有权利删除工程量,编制最高限价?
财政局有没有权利删除工程量,编制最高限价?   

我们公司代理了一个水厂项目。该工程分为2各标段即输水管道和水厂厂房及配套设施。

结果12日开标呢,10号最高限价还没有出来。等到11日出来了,结果还把工程量给砍掉了一些,说是工程量超过算下来超预算了。

现在只能通知潜在投标人,推迟开标。

1、财局有没有权利改变工程量?

2、当地政府制定要求开标企业法人、项目经理、建造师、造价人员到场(根据当地政府文件完整摘录),这个符合规定吗?
作者: besvon    时间: 2013-9-10 18:09
只要是财政资金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的使用,财政局都要管,不管你是政府采购项目,还是适用于招标法的工程招标项目。而且,条例第四条也赋予了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权力。所以,从财政角度去说,绝对有权力改变你的工程量。

至于当地政府规定n多人到场,现在并无法律禁止,只是没有上位法的支持,以政府形式要求不妥,至少不符合行政立法法的规定。

其实这个案例的关键在于财政掌握资金,具有绝对的强势,招标人在不能要求财政适应自己的情况下[s:58] ,只能适应财政。你这个情况好多了,我们还遇到过一个工程项目招标都结束了(绝对适用于招标法的项目),因为没有去财政办理四联单(政府采购的程序)而拒绝财政支付,一直到现在还没解决。还有的项目招标结束中标价2000万,最终他给核准预算1200万……

[s:32]
作者: 标途    时间: 2013-9-10 20:58
“只要是财政资金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的使用,财政局都要管”--财政局要管本没问题,不能缺位嘛。但要注意政府采购法第四条的规定,管住该管的,可别越位了!
作者: besvon    时间: 2013-9-10 23:55
标题: 回 标途 的帖子
标途:“只要是财政资金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的使用,财政局都要管”--财政局要管本没问题,不能缺位嘛。但要注意政府采购法第四条的规定,管住该管的,可别越位了! (2013-09-10 20:58) 
可见 法治社会需要首先从政府部门开始 路漫漫其修远兮……呵呵
作者: wucaiii    时间: 2013-9-11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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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3-9-11 15:59
财政局也是找造价公司审这个吧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9-11 16:46
楼主没有交代:

项目的资金来源 ?是政府采购 ,还是“法定招标投标”?
作者: 幽冥太子    时间: 2013-9-11 17:51
该项目是省、市补助和企业自筹。水厂属于水利局下属的一个企业啊!自来水公司。[s:69] [s:69]
作者: felix0521    时间: 2013-9-12 14:50
财审要砍,这个没有办法阿。
作者: 幽冥太子    时间: 2013-9-12 14:51
是呀!财局也不知道联系的那里的设计造价的很不专业的事务所!
作者: jofi    时间: 2013-9-12 15:32
“要求开标企业法人、项目经理、建造师、造价人员到场”——真是绝倒 对于公权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没有法律这么规定,干嘛还要再搞个这么脑残的政策出来
首先,企业法人怎么可能来参加开标呢?稍微大一点的企业,法人都是神龙见首不见尾的,况且有些企业的法人只是挂名的,这些情况都不考虑的吗? 第二,“项目经理、建造师”不就是一个人啊,拜托专业点好不。
真是服了这些不符合实际的脑残规定!
作者: zw22    时间: 2013-9-13 08:30
业主为自来水公司,属于国有企业。这个项目不应该属于当地财政管,因为这个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工程的范围。多给国有企业一点自主权吧。
作者: 幽冥太子    时间: 2013-9-13 08:43
按照这样的说法,自来水算是商品了!和电差不多!
追问,电力局的如果盖楼,也需要财政局审核、批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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