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标题: 对《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48条的理解 [打印本页]

作者: besvon    时间: 2013-9-10 17:56
标题: 对《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48条的理解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经过修订,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关键是最后这句怎么理解:
1、按照条例第55条,是两个选择,按顺序依次授予,或者重新招标。这个办法是不是就界定了什么时候依次授予,什么时候重新招标。
2、办法里说的都是“可以”,即没有界定选择的范围,依然是招标人选择哪一项都符合规定。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9-10 18:11
[s:116] [s:93] [s:97] [s:124] [s:106]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3-9-10 20:33
第二项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ebnew.com/)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