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毅青:
每个事情都要了解其渊源。
知道怎么来的,了解怎么去,基本可以了解规章的初衷了。
现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制度探析》一文 |
招标代理机构作为受托人,为委托人(即招标人)提供相应的服务之后,基于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代理服务费理应由委托人支付”。 |
4、招标机构(招标代理机构) |
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从字面理解,其是受中标人委托,当受委托事宜办妥后 ,即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向委托人(中标人)请求给付服务费。这意味着,在招标前或者招标后,此“中标人”与招标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存在合同关系。 |
这显然与招标代理工作的性质不符。 |
5、“招标代理服务费”肯定比“中标服务费”更合适更贴切。法律法规不可能会出现这样的规定:确定中标人后,中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中标服务费,招标人不用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
也就是说,在这个问题上,合同关系不因一个“叫法”而 |
存在和消灭。 |
6、我认为“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此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制度,受法律保护(详见《合同法》第65条)。也符合招投标实际。 |
个人理解,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
国家经委机电设备进口招标规定 1986 4.jpg (579 KB, 下载次数: 221)
gzztitc:
中国早期的招标,的确曾经有文件规定,收取“中标服务费”的。
参看有关截图 ,对原国家经委(86)390号文件的部分截图;那时是针对进口申报进行审查性招标而言的:
[attach]22523[/attach]
.......
Laochan:
机电设备招标30年来,向中标人收取的费用是“中标服务费”,并非是“招标代理服务费”。30年来,招标代理从未向招标人收取过“招标代理服务费”。这就是“从其约定”的原因和内涵。
因此,招标代理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的“债务转让和代为履行”。
学以致用:
请教钱总版主一个问题:
机电设备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这点是通过什么形式来表现的,其载体是?
1、法定的;2、在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3、中标人确定后,中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合同约定的。还是?
时髦点的话,就是“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
Laochan:
招标文件。
在实践中,我们要求中标人从其利润中支付。不准将中标服务费转嫁给招标人。
Laochan:
没有。至少老朽所在的单位没有。
学以致用:
当委托合同没有约定“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仅仅是招标文件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这个中的关系,我还是没有弄明白,请钱总版主解惑!
henanruihe:很好的文章,通读过后,感觉豁然开朗啊!
目前,我们一般都在招标代理协议中明确结算与支付的问题:“受托人在完成此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后发出中标通知书时由 中标人 向受托人一次性支付全部招标代理服务费。”
这样,问题解决了! (2013-09-12 11:26)
Laochan:
一、1980号文正文的依据是520号文。
二、857号文否决了1980号文的正文,也即否决了520号文的有关规定。
三、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理解857号文的“另有约定”和“从其约定”,其真正的内涵是什么?
四、只有了解857号文出台的背景,才能正确解读“另有约定”和“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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