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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教中标人中标并且签订合同后要求涨价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chenbt    时间: 2013-9-13 10:25
标题: 请教中标人中标并且签订合同后要求涨价的问题?
       请教中标人中标并且签订合同后要求涨价的问题?

       签订合同后,中标人提出由于原材料及人工费上涨,请求涨价,否则不能供货,作为采购人如何答复?
作者: 中诚.ら    时间: 2013-9-13 10:47
招标文件中应有规定的   涨价的风险费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9-13 11:09
这是一个比较普遍的信誉问题,也是市场还不规范较易出现的问题。

很难解决。

中标通知书拿到手后,中标人变大爷了,招标人找不到他们人了,约好的事情都反悔了,约好的时间也不遵守了,反正还有一个月,看谁着急?签订合同时就出现问题了,作为业主您能怎么办?其实现实中往往都是业主做出让步,不让步纠纷就不断,让步了还是纠纷不断。

解决这样的问题,只能就事论事,一个一个的解决,但是要解决根本问题,要从大环境的澄清开始。

您可以坚决不涨价,告诉他们投标时的履行合同风险应该自负,您的一次性报价承诺了的合同价受法律保护!这个是理直气壮、无容置疑的!但是合同还能履行吗?履行过程中的不断碰到些纠纷您怎么办?一天发生无数的叨叨和工期或交货延误,您怎么办?或直接全部不履行合同了您怎么办?倒是可以打官司,但业主耽误得起时间吗?

俺一直觉得,招标投标的前期虽然看似招标人强势,其实招标投标不只是走完程序就万事大吉,合同执行才是关键。真的到了需要签订合同了,招标人呈现的是弱势,尤其是招标代理机构不负责任的黏贴个百项目通用的合同,让招标人肿么办?
作者: maolinfan    时间: 2013-9-16 13:47
标题: 回 中诚.ら 的帖子
中诚.ら:招标文件中应有规定的   涨价的风险费   (2013-09-13 10:47)
招标文件的相关条款应纳入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然后诚信履约。本帖问的问题是合同签订后中标人要求涨价问题,关键是看合同中对材料、人工、机械市场费用波动的约定,这当中一是风险范围,二是对违约情形、责任的约定。如果约定清楚了,执行合同约定就可以了;如果没约定清楚,当事人坐下来协商一致,同时作为一次教训,下一次招标文件与合同中需要详细列明,以防投标人中标后不履约。供参考。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9-16 14:11
若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发承包时,即招标时招标文件就要求执行2013计价规范,这问题就好办了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9-16 14:22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若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发承包时,即招标时招标文件就要求执行2013计价规范,这问题就好办了 (2013-09-16 14:11) 
       原30号令第30条: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超过十二个月的,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办法。
       23号令改为:“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较长,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办法。
       严格意义来说,23号令应该把这条删除。
作者: chenbt    时间: 2013-9-17 08:31
标题: 回 maolinfan 的帖子
maolinfan:招标文件的相关条款应纳入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然后诚信履约。本帖问的问题是合同签订后中标人要求涨价问题,关键是看合同中对材料、人工、机械市场费用波动的约定,这当中一是风险范围,二是对违约情形、责任的约定。如果约定清楚了,执行合同约定就可以了;如果没约定清楚,当事 .. (2013-09-16 13:47)
货物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已经约定“报价为交钥匙价格,采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招标货物的制作、运输、安装、协调、验收等,设备单价固定不变,不因数量变化而变化”。
下一步处理方式:
1、现阶段合同已经与第一名签定,因为他们提出涨价的问题,是我方不能接受的,如何合理合法的解除合同?
2、递补下一名为中标候选人,同时向递补厂家收取中标服务费是否可以?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9-17 11:25
有木有招标人延误的原因啊?如果招标人延误在前,估计还真的不好解决了。
如果招标人没有问题,就是碰上难缠的中标人了。
不好办啊?
合同都签完了,又要求涨价?就是说无法履行了,无论采取什么办法倒霉的还是招标人 。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3-9-17 14:38
要不怎么最低价推行不开来呢,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中标人不涨价不干活。如果跟中标人闹翻,工程质量没保证,走司法,工程进度受影响。
作者: farawayee    时间: 2013-9-18 16:24
对于解除合同,单纯从合同法的角度出发的话,可以以《合同法》第94条(四)解除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标人违约,不按照合同签订的金额履行合同,而且还要挟“不能供货”。

即使合同能顺利解除,但是解除后的后续工作才是真正让人发愁的事情吧。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3-9-18 16:31
我觉得既然签订和合同,就要按照合同办理,如果合同中有约定执行约定即可。如没有调价约定甲方可以拒绝,乙方也可以拒绝执行合同,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条款处理即可。
作者: chenbt    时间: 2013-9-18 21:10
其中有二个问题比较难证明:
1、对方违约不能达到合同目的;
2、合理期限的定义。
作者: farawayee    时间: 2013-9-22 08:54
标题: 回 chenbt 的帖子
chenbt:其中有二个问题比较难证明:
1、对方违约不能达到合同目的;
2、合理期限的定义。 (2013-09-18 21:10)
合同中没有关于迟延履行的条款吗?
或者是因为他们拖延供货的相应条款?或者是违约金什么的?
或者是一些比较笼统的条款,只要是对他们有制约作用的都可以试试。
作者: farawayee    时间: 2013-9-22 08:56
对于合理期限的问题,因为我对工程建设项目没有什么概念,但是应该是可以比照相类似项目的相关规定,或者本地区/本行业的一些习惯做法。
作者: ylsft    时间: 2013-9-22 10:51
应该有履约金,扣除就好了,扣除后和第二中标候选人签约。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9-22 14:12
招标人这个时候是:伤不起啊!伤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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