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以致用: 27号令,第二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
法条严重错误!!!
(2013-09-16 12:05)
学以致用: 27号令,第二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
法条严重错误!!!
(2013-09-16 12:05)
maolinfan:
这当中有一个问题讨论时需要注意,就是讨论的前提是招标人依法招标还是故意违法招标。如果是前者,仅是在极特殊的情形才会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即确定中标人需要在评标报告基础上辅以实验、检验等进一步论证,以衡量中标结果是否最优,所以不用为此种行为担心;如果是后一种情形,招标人故意违法,不愿意接受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中标,27号令第二十八条则正好对其行为进行了约束,因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一般局限在中标候选人(非中标候选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没有意义,因为没有中标的诱惑),即一般不超过3个人,此时如果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同意延长,招标人就须重新招标。当然,这种规定并不能完全解决虚假招标问题,但此条对随意不确定第一名为中标人的行为有一定的约束作用。
besvon:同意这个意见
但也真有招标人利用延期这个事做文章。建筑招标文件范本还专门把这条作为07范本的补充写进来了。
....... (2013-09-16 12:31)
学以致用: 这种情形下,您认为招标人是“故意”违法吗?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86204
这法条要起作用,必须要细化。
(2013-09-16 14:05)
maolinfan:
出现这种行为,即不再原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有效期内确定中标人行为大多为故意行为,即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非其心中所想,这也正是上面二十八条希望约束的,因为上面谈到的需要检验、检测等均属于招标人可以把控时间而纳入投标有效期,即招标文件设置投标有效期时包括这部分时间。当然,这当中可能也存在一些突发事件导致在投标有效期内确定不了中标人,那就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重新招标后果。个人见解。
学以致用: 我怎么理解正是27号令第28条的不严谨,甚至法条的错误,才会导致这样呢?
您的理解恰恰相反,您的理解是:正是第28条希望约束的。
&n .. (2013-09-16 16:55)
学以致用: 我怎么理解正是27号令第28条的不严谨,甚至法条的错误,才会导致这样呢?
您的理解恰恰相反,您的理解是:正是第28条希望约束的。
&n .. (2013-09-16 16:55)
学以致用: 第2点,开标后,评标前这时段,原来的表述还是有问题。
对于一下招标项目,如货物招标等,开标时,投标报价已公开,各投标人大概也可以判断自己是否中标。这个时候一旦招标人要求延长投标有效期,还是会存在...... .. (2013-10-01 23:27)
besvon:这就是监管部门的任务了
(2013-10-01 23:57)
学以致用: 这个怎么理解? (2013-10-06 19:17)
besvon:在本不应该的阶段去发出不合理的要求 自然有不可告人的目的 但这并不违法 背后的问题自然归监管部门去调查了 否则要监管的干嘛啊 (2013-10-08 10:47)
学以致用: 这个很难查证的。而且招标人发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书面通知,也不需要监管部门同意。 (2013-10-14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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