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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wy072    时间: 2013-9-16 11:18
标题: 关于“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问题
       关于“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问题

       2号令:第四十八条 在下列情况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五)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27号令:第二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

        唯独30号令里面没有相关的规定,那是否我们可以这样理解: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施工项目,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可以不重新招标。

        但是,接下来,我们不禁要问,如果可以不重新招标,那么下面的程序该怎么完成?因为根据30号令的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我认为这里的失效不是立即失效,而是应该在原投标有效期满后失效,这个问题目前还有争议,属于另外一个议题,这里不赘述。)。下面假设两种情况:

        第一:立即失效。那么接下来就剩下一个或二个投标人,这样的话,评委会怎么评呢?(假设延长投标有效期是在评标阶段提出的)参照是否有竞争性的原则吗?

        第二:不立即失效。那么也许在原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还可以继续评下去。

        欢迎大家对我的观点多多指导批评。
作者: zw22    时间: 2013-9-16 11:37
按”第二:不立即失效。那么也许在原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还可以继续评下去。”处理
作者: besvon    时间: 2013-9-16 11:54
一般来说,招标人要求延长有效期不会在评标环节发生,即使发生,评标环节也处于有效期内。

不论27号令、30号令也都说了,投标人拒绝延长有效期的,其投标失效,这个失效不是说评标失效。如果发生在评标之前,自然其投标文件不再评审,不管此时是不是在有效期内,发生在评标之后,就算他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其投标也失效。恰恰是在评标过程中,这的确是个很难处理的问题。可关键在于招标人有什么特殊情况(27、30令)一定要在评标阶段发出延期通知,这是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如果在评标之前,因有效期延期导致投标不足3家的,的确应该重新招标,但评标结束之后却不能再重新招标了,除非被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全部不同意延期。
作者: wy072    时间: 2013-9-16 11:55
进一步探讨:如果不是在评标阶段呢?假设在定标阶段?或者在公示期内?那又该如何处理呢?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9-16 12:05
   27号令,第二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
    法条严重错误!!
   
作者: besvon    时间: 2013-9-16 12:31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27号令,第二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
    法条严重错误!!!
     (2013-09-16 12:05) 
同意这个意见

但也真有招标人利用延期这个事做文章。建筑招标文件范本还专门把这条作为07范本的补充写进来了。

从竞争性来说,投标人并不清楚你招标人什么时候要延期,除非你俩商量好了,呵呵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3-9-16 13:18
我觉得应该将第二十八条一并阅读理解。
1 招标文件肯定按照正常的招标程序,规定有合理充足的有效期时间。
2 按照正常的招标程序,投标有效期是不用延长的
3 延长投标有效期必须是出现了特殊情况。
4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这样的规定对招标人随意拖延评标定标不是很有利的。
作者: maolinfan    时间: 2013-9-16 13:35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27号令,第二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
    法条严重错误!!!
    (2013-09-16 12:05)
这当中有一个问题讨论时需要注意,就是讨论的前提是招标人依法招标还是故意违法招标。如果是前者,仅是在极特殊的情形才会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即确定中标人需要在评标报告基础上辅以实验、检验等进一步论证,以衡量中标结果是否最优,所以不用为此种行为担心;如果是后一种情形,招标人故意违法,不愿意接受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中标,27号令第二十八条则正好对其行为进行了约束,因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一般局限在中标候选人(非中标候选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没有意义,因为没有中标的诱惑),即一般不超过3个人,此时如果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同意延长,招标人就须重新招标。当然,这种规定并不能完全解决虚假招标问题,但此条对随意不确定第一名为中标人的行为有一定的约束作用。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9-16 14:05
标题: 回 maolinfan 的帖子
maolinfan:

这当中有一个问题讨论时需要注意,就是讨论的前提是招标人依法招标还是故意违法招标。如果是前者,仅是在极特殊的情形才会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即确定中标人需要在评标报告基础上辅以实验、检验等进一步论证,以衡量中标结果是否最优,所以不用为此种行为担心;如果是后一种情形,招标人故意违法,不愿意接受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中标,27号令第二十八条则正好对其行为进行了约束,因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一般局限在中标候选人(非中标候选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没有意义,因为没有中标的诱惑),即一般不超过3个人,此时如果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同意延长,招标人就须重新招标。当然,这种规定并不能完全解决虚假招标问题,但此条对随意不确定第一名为中标人的行为有一定的约束作用。
     这种情形下,您认为招标人是“故意”违法吗?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86204
      这法条要起作用,必须要细化。
作者: zw22    时间: 2013-9-16 15:42
标题: 回 besvon 的帖子
besvon:同意这个意见

但也真有招标人利用延期这个事做文章。建筑招标文件范本还专门把这条作为07范本的补充写进来了。

....... (2013-09-16 1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9条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8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正如你所说,的确如此。
    如果招标文件已经明确了重新招标,投标人也只能接受这个结果。
作者: maolinfan    时间: 2013-9-16 15:52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这种情形下,您认为招标人是“故意”违法吗?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86204
      这法条要起作用,必须要细化。
(2013-09-16 14:05)
出现这种行为,即不再原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有效期内确定中标人行为大多为故意行为,即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非其心中所想,这也正是上面二十八条希望约束的,因为上面谈到的需要检验、检测等均属于招标人可以把控时间而纳入投标有效期,即招标文件设置投标有效期时包括这部分时间。当然,这当中可能也存在一些突发事件导致在投标有效期内确定不了中标人,那就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重新招标后果。个人见解。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9-16 16:55
标题: 回 maolinfan 的帖子
maolinfan:

出现这种行为,即不再原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有效期内确定中标人行为大多为故意行为,即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非其心中所想,这也正是上面二十八条希望约束的,因为上面谈到的需要检验、检测等均属于招标人可以把控时间而纳入投标有效期,即招标文件设置投标有效期时包括这部分时间。当然,这当中可能也存在一些突发事件导致在投标有效期内确定不了中标人,那就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重新招标后果。个人见解。
         我怎么理解正是27号令第28条的不严谨,甚至法条的错误,才会导致这样呢?
         您的理解恰恰相反,您的理解是:正是第28条希望约束的。
        回到27号令第28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
       立法的本意是?投标人少于三个,竞争性不够,以法律法规的规定是一致的。(暂不提12号令第27条,因为出现这样在评标过程中要求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可能性极小极小)
       投标有效期处理的两难问题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86204  中标候选人公示这个时候,招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同意延长的投标人少于三个,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显然按照法条去理解去操作,是有问题的。
       我的意思,第28条必须细化。
       1、接着上面的案例,在这个阶段,只要有一个中标候选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不管是哪类招标项目,招标人都不能重新招标。
       2、在开标后,评标前(我曾举例子:原定的评标场所因为交易中心安排不周的缘故,造成原定评标时间大大拖延。造成招标人担心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无法完成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的工作,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这是客观存在的,即我们通常理解的特殊情况下,当然不是招标人故意违法的。有业内专家对此提反对意见。......),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家的,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
       3、很特殊的情形,在评标过程中(这时段招标人书面要求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客观因素极小),招标人书面要求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家的,是否否决所有投标,招标失败,从而要重新招标,应看是否符合12号令第27条。不符合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
       4、现有招投标的法定程序其实时间已不短,招标人应该做好详细的招标方案,设定合理的投标有效期,高效完成招标工作。也就说是说,不提倡没有经过认真思考分析,就在招标文件规定了一个不合理的投标有效期,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随意延长投标有效期。
      5、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其投标文件失效,而不是在原投标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有效期满后,当然自动失效,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规定值得商榷)。
       个人理解,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

作者: besvon    时间: 2013-9-16 17:35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我怎么理解正是27号令第28条的不严谨,甚至法条的错误,才会导致这样呢?
         您的理解恰恰相反,您的理解是:正是第28条希望约束的。
      &n .. (2013-09-16 16:55) 
同意

的确不能一概而论
作者: linm80    时间: 2013-9-16 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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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10-1 23:27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我怎么理解正是27号令第28条的不严谨,甚至法条的错误,才会导致这样呢?
         您的理解恰恰相反,您的理解是:正是第28条希望约束的。
       &n .. (2013-09-16 16:55)
      第2点,开标后,评标前这时段,原来的表述还是有问题。
    对于一下招标项目,如货物招标等,开标时,投标报价已公开,各投标人大概也可以判断自己是否中标。这个时候一旦招标人要求延长投标有效期,还是会存在......。
    郁闷
作者: besvon    时间: 2013-10-1 23:57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第2点,开标后,评标前这时段,原来的表述还是有问题。
    对于一下招标项目,如货物招标等,开标时,投标报价已公开,各投标人大概也可以判断自己是否中标。这个时候一旦招标人要求延长投标有效期,还是会存在...... .. (2013-10-01 23:27) 
这就是监管部门的任务了
作者: 晴空万里    时间: 2013-10-6 18:48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10-6 19:17
标题: 回 besvon 的帖子
besvon:这就是监管部门的任务了

 (2013-10-01 23:57) 
   这个怎么理解?
作者: besvon    时间: 2013-10-8 10:47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这个怎么理解? (2013-10-06 19:17) 
在本不应该的阶段去发出不合理的要求 自然有不可告人的目的 但这并不违法 背后的问题自然归监管部门去调查了 否则要监管的干嘛啊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10-14 08:50
标题: 回 besvon 的帖子
besvon:在本不应该的阶段去发出不合理的要求 自然有不可告人的目的 但这并不违法 背后的问题自然归监管部门去调查了 否则要监管的干嘛啊 (2013-10-08 10:47) 
  这个很难查证的。而且招标人发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书面通知,也不需要监管部门同意。
作者: besvon    时间: 2013-10-14 10:11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这个很难查证的。而且招标人发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书面通知,也不需要监管部门同意。 (2013-10-14 08:50) 
俺也说了 这是背后的问题

监管部门不仅仅从程序上监督,背后的问题一样是有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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