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以致用:
坐沙发!
临近吃饭时间,简单看了看。我的观点是:多到招标采购社区逛逛,有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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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chan:
赞同唐广庆先生的意见。
Laochan:当两种算术错误同时发生时 ,以单价之合价去纠正总价和大写。 (2013-09-17 17:52)
Laochan:
在这里,“同时”的意思是,某投标文件中,既发生了大写和小写不一致,又发生了单价之合价与总价不一致。
zw22:
算术修正后的总价和投标函上大写金额不一致,投标文件实质上已出现两个报价,根据《条例》51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这时就谈不上对报价进行澄清补正的问题。
学以致用: 提出这时候,投标文件实质上已出现两个报价。提出这个观点的不单单有您,还有我们业内的专家,招标师之家的首任版主(这个要几位总版确认,以几位总版说的为准,我呆社区才一年半多)陈川生老师也持这样的观点。
& .. (2013-09-17 20:23)
开标记录表中记录的投标报价、投标文件中投标函的投标总报价(大写)和报价汇总表中的总价金额 |
zw22:
正如我前面所说,能否以修正后的总价修改投标函中的报价(大写),对于这个问题已有不少人讨论,在本论坛就有一个旧帖子《浅谈投标报价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后处理(转贴)》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64071&page=1,可以看看。该贴观点我是赞同的。
不过,我要补充一点,当时发这个帖子时,《条例》还没有颁布。正如楼上所说《条例》第52条:“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 投标人的澄清、 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请注意:对于计算错误澄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这也是该旧帖的基本观点,也是对《招法》第39条一个很好的解释。
这已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应否决其投标。 |
Laochan:
这个问题已讨论许多次。
看来,要想得到统一的认识是不可能的。
因为,每个人的角色、经验、需求、目的、思维等都是不同的。
各人会依然如故,想怎么做就怎么做。
.......
Laochan:
这个问题已讨论许多次。
看来,要想得到统一的认识是不可能的。
因为,每个人的角色、经验、需求、目的、思维等都是不同的。
各人会依然如故,想怎么做就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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