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标题: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文件中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3-9-22 15:32
标题: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文件中的问题
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


5.2.2
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经监标人确认后当场宣布为废标:

(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合法吗?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9-23 10:48
等于没有报价。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3-9-23 12:09
楼主所指的5.2.2应该为5.2.5,在2009年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40页,未在投标函中填写报价,应当属于未实质性响应,作“废标”处理应当不会引起什么争议。
但是,“废标”一词已随条例和23号令出台成为历史,该标准文件中大量存在,应当予以修改。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9-23 12:14
标题: 回 汪才华 的帖子
汪才华:
但是,“废标”一词已随条例和23号令出台成为历史,该标准文件中大量存在,应当予以修改。


老朽以为,用“废标”不比“否决投标”差“,甚至更好。
因此,没有必要修改。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9-23 14:30
标题: 回 汪才华 的帖子
汪才华:
楼主所指的5.2.2应该为5.2.5,在2009年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40页,未在投标函中填写报价,应当属于未实质性响应,作“废标”处理应当不会引起什么争议。
但是,“废标”一词已随条例和23号令出台成为历史,该标准文件中大量存在,应当予以修改。
      一、“废标”一词就不展开聊了。
      二、“开标过程中,......,经监标人确认后当场宣布为废标”,个人认为也存在以下问题
       1、开标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证人、监标人等均无权认定、宣布投标文件无效。即这时点,没有人有否决投标的权利。
      2、就算规定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也是不合理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若在投标报价清单中,投标报价汇总表有投标价,这就属于“投标文件对同类问题前后表述不一致”的法定可澄清情形,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澄清,书面确认后,继续评标,......
      个人理解,请批评指正。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ebnew.com/)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