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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定第二名为中标人的风险有哪些? [打印本页]

作者: lilypanda    时间: 2013-9-24 08:59
标题: 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定第二名为中标人的风险有哪些?
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定第二名为中标人的风险有哪些?

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企业采购货物自主选择了招标这个采购形式,选中标候选人中的第二名为中标人的风险有哪些?

这里想问的主要是法律风险,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根据《条例》肯定要选第一名的,那么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呢?有没有什么法律风险?

我个人还是偏向于招标人在此时是有自主选择的权利的,但不是特别有底气,还请大家踊跃发言,提出自己的想法。
作者: jofi    时间: 2013-9-24 11:16
貌似这个问题在论坛里讨论了好多次,但是我也搞不清楚,好像也没讨论出个结果来
作者: lilypanda    时间: 2013-9-24 16:24
好吧,没有结果也是一种结果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3-9-24 16:50
没有法律风险。

建议:不必要求评标委员会排序,要求评标委员会对候选人的优缺点、特点讲清楚。
作者: lilypanda    时间: 2013-9-25 08:33
总版主,谢谢您的建议,可《条例》“  第五十三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而且一般发布的评标办法也都会说明中标候选人要排序,这个实际中要怎么操作比较好?[s:89]
大家在实际中会如何处理?
作者: liuc    时间: 2013-9-25 12:42
风险就是遭到第一名的投诉,而且没有特别合理的理由应答。尽管不是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但是也要选择最优的那个吧,否则让人家只是陪你玩玩,从商业诚信的角度也不合理。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3-9-25 15:27
个人也认为没有风险,既然不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那么你这种采购方式就可以不叫招标,竞争性比选什么的。就不用被招标条例限制了。
作者: chinabaohan    时间: 2013-9-25 16:53
采购方自主选择前三名,理论上是可以的,但不选第一的,第一的不服气呀
作者: lilypanda    时间: 2013-9-26 08:45
谢谢大家的回答,肯定是要有较充分的理由,要不然也不会贸然选择第二名中标。
其实这些理由如果能跟早的被重视,并体现到评比办法中,也就会出现需要选择选择第二名的情况。
说到底还是工作没有做到位,但人无完人,也不存在没有问题的招标文件。只是想知道出现问题后,我们的补救手段能有哪些,风险又有哪些?
再次感谢大家的发言。[s:89]
作者: chenbt    时间: 2013-9-26 09:20
个人认为选第几都没关系,只要理由事实充分,符合内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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