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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又遇到一件新鲜事 (“我的报价”和公示不一致)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besvon    时间: 2013-9-26 21:59
标题: 又遇到一件新鲜事 (“我的报价”和公示不一致)的问题
公示后,有投标人说“我的报价和公示不一致。”

代理拿来投标文件,果然不一致。诡异的是从开标记录表到评标报告到公示结果却是一致的。

劳烦大伙分析一下,该怎么处理!
作者: lilypanda    时间: 2013-9-27 08:44
开标记录表这个投标人的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报价了吗?
“从开标记录表到评标报告到公示结果却是一致的。”那就是开标的时候出问题了,然后专家根据开标记录进行了评标。
作者: chenbt    时间: 2013-9-27 08:44
1、开标记录表你没签字确认,没提出异议?
2、投标文件的开标文件和正本有差异?
3、评标报告你是如何拿到的?
作者: djkslcz    时间: 2013-9-27 09:00
怪事天天有,招标特别多![s:72]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9-27 09:05
典型的夹生饭。吃下与不吃结果几乎是一个。
作者: zw22    时间: 2013-9-27 09:07
应该按照评标报告的结果进行公示,可能是有关人员工作失误,重新发布公示即可。当然,不排除有关人员故意的行为。
作者: besvon    时间: 2013-9-27 17:49
呵呵 更正gzz的修改啊 本人不是投标人 只是遇到这么个事 有投标人说公示的报价和他的投标书不一致
作者: pictxt    时间: 2013-9-27 20:16
问题在于,这么多环节都顺利通过?这么多人都没仔细看么?其中的事情啊……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9-28 17:13
加了“  ”号,是否表达的更清楚一点,等于别人说的  ……
作者: besvon    时间: 2013-9-28 21:52
标题: 回 gzztitc 的帖子
gzztitc:加了“  ”号,是否表达的更清楚一点,等于别人说的  …… (2013-09-28 17:13) 
thanks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3-9-28 22:47
这个显然属于招标过程中的失误,各方都有责任,我个人的意见是按照对招标人有利的原则处理。如果此时中标人不接受,则可以按照放弃中标处理。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9-28 23:03
      1、按照《实施条例》第54条规定,投标人先异议。(一般情况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在此环节,非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法定不需要公示。若公示了,也应该属于这情形)
      2、招标人受理异议,核查情况属实,要求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
      3、重新评审后,根据评标报告,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请批评指正。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3-9-28 23:04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1、按照《实施条例》第54条规定,投标人先异议。(一般情况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在此环节,非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法定不需要公示。若公示了,也应该属于这情形)
      2、招标人受理异议,核查情况属实, .. (2013-09-28 23:03) 
    前提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作者: besvon    时间: 2013-9-29 08:46
标题: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1、按照《实施条例》第54条规定,投标人先异议。(一般情况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在此环节,非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法定不需要公示。若公示了,也应该属于这情形)
      2、招标人受理异议,核查情况属实, .. (2013-09-28 23:03) 
正常来说,是这个样子的

有没有想到另外一种可怕的可能???
作者: 小三尖尖    时间: 2013-9-30 10:11
投标文件给别人调换了??你说别人不看投标文件,评委是一定会看的,而且还要进行相关计算啊。
作者: besvon    时间: 2013-10-8 11:13
标题: 回 小三尖尖 的帖子
小三尖尖:投标文件给别人调换了??你说别人不看投标文件,评委是一定会看的,而且还要进行相关计算啊。 (2013-09-30 10:11) 
那怎么就看出这么一个结果???

如果真是搞错了,就说明从开标签字确认、公证、评委会都没看,都错了,这个概率大吗?
作者: carvon    时间: 2013-10-8 14:45
斗胆说一声,大多数评委会及代理工作人员都不太重视价格评审,一眼看开标记录,没超控制价或预算就过去了,直接计算价格分。倒霉的是业主啊。
作者: yuchunsong    时间: 2013-10-9 19:07
个人感觉还是开标的时候不够细心了。评标时委员会也未做核对。理论上应该要重新评一次。这个属于必须澄清的内容。
作者: besvon    时间: 2013-10-11 10:55
尘埃落定……相关方都承认错了

剩下的就是纪检监督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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