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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解除合同时,未完工的合同内容是否可以转让给第三人 [打印本页]

作者: 饺子    时间: 2013-9-27 09:56
标题: 解除合同时,未完工的合同内容是否可以转让给第三人
解除合同时,未完工的合同内容是否可以转让给第三人


2013-09-26


问:
有一工程,主体已经完工,未完工的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也是合同内容。若解除合同,剩余部分工作是否可以转让给第三人?若可以转让,如何办理有关手续?

答:
唐广庆:本人不了解你们的合同条款是如何规定的,只能依据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第22.2.3款和第22.2.4款之规定,谈看法如下:
(1)依据你提供的情况看,解除合同是由发包人提出的,因此是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2)发包人是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的,但是这是属于违约。在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在28天之内向承包人支付以下金额: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的工程价款;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笔者认为包括利润损失);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3)经谈判并由发包人支付上述款项后,签署终止合同协议,承包人即刻撤离现场。在这样的情况下,将剩余工程通过招标选择新的承包人实施。
建议:工程终止合同是重大事件,应慎重处理!如果是由于发包人违约责任终止合同时,花费很大,是得不偿失的。只要承包人有能力完成后续工程,一般不要采用终止合同的办法。


源自:《招标采购管理》
作者: 沈律师    时间: 2013-9-27 10:08
若解除合同,剩余部分工程与原合同承包人没有关系了,不存在原承包人则工作转让给第三人的问题。根据剩余工程的情况,如果符合必须招标的,则必须重新招标而确定新的承包人;如果不是必须招标的,则业主(发包方)就可以直接发包,直接确定新的承包人。
作者: liuc    时间: 2013-9-27 13:21
标题: 回 沈律师 的帖子
沈律师:若解除合同,剩余部分工程与原合同承包人没有关系了,不存在原承包人则工作转让给第三人的问题。根据剩余工程的情况,如果符合必须招标的,则必须重新招标而确定新的承包人;如果不是必须招标的,则业主(发包方)就可以直接发包,直接确定新的承包人。  (2013-09-27 10:08) 
这个解释很清楚!
作者: 远方的思念    时间: 2013-9-28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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