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2楼dzcdzc于2007-01-19 14:29发表的:
对于质疑我有个问题想请教论坛的前辈:
招标法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以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织部分。
如果在开标前十天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质疑有必要进行了澄清,那么是不是要延后5天开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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