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0楼yqzgb于2007-01-17 16:18发表的:
前天一小学宿舍楼工程施工招标,一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中的综合暂定价报是132003元,而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综合价是132003.24元,比招标人少0.24元。一位专家认为作无效标处理,依据是《招标文件》(三)投标文件的编制的13.6“工程量清单中提供暂定价的(包括暂定材料价、综合单价、工程暂定价)不得下浮,其中综合暂定价不得变动,否则做无效投标处理”,少0.24元就是下浮和变动,所以做无效投标处理。但另外几位专家认为投标单位真实意思没有想变动的,很可能是工作人员的失误造成的,认为不能做无效投标处理。结果是认为是有效的。不知专家的做法对吗?另外,在评标时如果专家之间对某一意见不统一时怎么下结论?评标报告怎么出?
引用第9楼dzcdzc于2007-01-19 14:13发表的:
透过楼主的问题我觉得作为招标的组织者项目负责人开始评标之前可以先提一下“细微偏差”的问题,建议专家对于不影响用户使用的小问题不要太“叫真”。当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引用第10楼bidboy于2007-01-19 16:23发表的:
就象我们平时生活中每个人性格不同,专家也是人,其参加评标必然有其自身的性格及知识特点。
引用第1楼bidboy于2007-01-17 16:45发表的:
开玩笑呢。
专家意见不统一就投票表决吧。
引用第12楼无耻老窦于2007-01-26 16:56发表的:
现在的专家只能凑合着用吧
引用第1楼bidboy于2007-01-17 16:45发表的:
开玩笑呢。
专家意见不统一就投票表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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