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标题: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的综合暂定价比招标人清单中提供的暂定价少0.24元能做无效投标处 [打印本页]

作者: yqzgb    时间: 2007-1-17 16:18
标题: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的综合暂定价比招标人清单中提供的暂定价少0.24元能做无效投标处
前天一小学宿舍楼工程施工招标,一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中的综合暂定价报是132003元,而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综合价是132003.24元,比招标人少0.24元。一位专家认为作无效标处理,依据是《招标文件》(三)投标文件的编制的13.6“工程量清单中提供暂定价的(包括暂定材料价、综合单价、工程暂定价)不得下浮,其中综合暂定价不得变动,否则做无效投标处理”,少0.24元就是下浮和变动,所以做无效投标处理。但另外几位专家认为投标单位真实意思没有想变动的,很可能是工作人员的失误造成的,认为不能做无效投标处理。结果是认为是有效的。不知专家的做法对吗?另外,在评标时如果专家之间对某一意见不统一时怎么下结论?评标报告怎么出?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7-1-17 16:45
开玩笑呢。
专家意见不统一就投票表决吧。
作者: yqzgb    时间: 2007-1-17 16:59
"开玩笑呢。"是指专家做法不对?请你明示。“专家意见不统一就投票表决吧”做法看了好多法规都没有这条规定。对与不对答案只有一个,怎么用“投票表决”呢?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7-1-17 22:13
这个涉及废标,因此如果专家意见不统一只能投标表决了,少数服从多数。
作者: yqzgb    时间: 2007-1-18 09:43
引用第0楼yqzgb2007-01-17 16:18发表的:
  前天一小学宿舍楼工程施工招标,一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中的综合暂定价报是132003元,而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综合价是132003.24元,比招标人少0.24元。一位专家认为作无效标处理,依据是《招标文件》(三)投标文件的编制的13.6“工程量清单中提供暂定价的(包括暂定材料价、综合单价、工程暂定价)不得下浮,其中综合暂定价不得变动,否则做无效投标处理”,少0.24元就是下浮和变动,所以做无效投标处理。但另外几位专家认为投标单位真实意思没有想变动的,很可能是工作人员的失误造成的,认为不能做无效投标处理。结果是认为是有效的。不知专家的做法对吗?另外,在评标时如果专家之间对某一意见不统一时怎么下结论?评标报告怎么出?
正如3楼讲的一样“这个涉及废标,因此如果专家意见不统一只能投标表决了,少数服从多数”。对,就是涉及到废标的问题,所以专家很慎重。我想请大家共同来分析探讨这个案例的专家的作法合法不合法?对与不对?可不可以认为是细微偏差?在评标过程中如何认定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作者: dzcdzc    时间: 2007-1-18 14:17
个人觉得这个问题可以归为“细微偏差”,专家意见不统一就讨论到统一为止,有评标评到半夜一点的情况。(遇到特别较真的专家还真是没办法。)如果专家都认同“少数服从多数”,倒也可以用这种办法解决。
建议评标前选出一位相对权威的专家作为评标组长,这样对评标错成中出现的分歧比较好解决。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7-1-18 15:19
首先应该进行表决,所有评标委员会每位评委每人一票(这就是为什么评标委员会人数要单数的道理)
如果多数人认为是废标则按照废标处理,该投标人的投标不再进行评审。
如果多数人认为是有效,则此偏差忽略,按照正常的评审程序走。
作者: dzcdzc    时间: 2007-1-18 15:39
按bidboy前辈的说法,理论上是应该“少数服从多数”。但实际上有的评标委员会有用户评委,这时用这一原则感觉并不是一个万全之策。因为有时候专家的性格也会左右评标结果。
比如楼主说的情况,如果其中用户评委觉得这个问题并不影响最终使用,而该投标单位的其他综合分数又让用户满意,但专家中就有几个叫真的认为该废标,那就该讨论讨论了。还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吧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7-1-18 21:47
当然应该先讨论,文中不是说达不成统一意见的时候怎么办吗。
只要有人参与结果就和人的主观有关系,这五个人是这个结论,换另外五个人评可能是另外的结果。有时候看运气了。
作者: dzcdzc    时间: 2007-1-19 14:13
透过楼主的问题我觉得作为招标的组织者项目负责人开始评标之前可以先提一下“细微偏差”的问题,建议专家对于不影响用户使用的小问题不要太“叫真”。当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7-1-19 16:23
引用第9楼dzcdzc2007-01-19 14:13发表的:
透过楼主的问题我觉得作为招标的组织者项目负责人开始评标之前可以先提一下“细微偏差”的问题,建议专家对于不影响用户使用的小问题不要太“叫真”。当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就象我们平时生活中每个人性格不同,专家也是人,其参加评标必然有其自身的性格及知识特点。
即使我们假设都是公正的,评标也有可能因不同人结果不一样。
另外这也是对于同一个项目,在而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组织第二个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道理。
作者: dzcdzc    时间: 2007-1-22 13:00
看来专家手中的笔对于投标商来说是很“重”的。
作者: 无耻老窦    时间: 2007-1-26 16:56
现在的专家只能凑合着用吧
作者: hongqilou    时间: 2007-1-29 08:44
楼上这么说,好象感受良多啊 [s:1]
作者: 无耻老窦    时间: 2007-1-29 11:12
专家素质参差不齐,靠评标吃饭的不计其数,一个专家八项专业,专业知识不高还怕担责任。你说个别专家是不是也只能凑合着用。
作者: dzcdzc    时间: 2007-2-6 11:17
引用第10楼bidboy2007-01-19 16:23发表的:


就象我们平时生活中每个人性格不同,专家也是人,其参加评标必然有其自身的性格及知识特点。




现在招标机构在选专家时都会提前打预防针,避免专家由于自身知识原因对某一类产品有偏向,评标的宗旨就是避免人为主观因素,尽量客观评判。
作者: scdzzxx    时间: 2007-5-17 15:44
我认为这是招标文件的明文规定,0.24元的差异也应该作废标处理。
专家对其有分歧时应该采用表决的方式,少数服从多数,评标委员会为5人以上单数就有这个作用,按多数意见形成评标报告,专家可以在评标报告上写明表决过程,不同意见也应写入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作者: 豆芽菜    时间: 2007-6-1 09:11
没有结果的讨论,这显而易见的问题却让那么多人束手无策。这里面个人的因素还是比较严重的
作者: scslssszq    时间: 2007-6-1 15:37
我个人认为这个问题完全可以视为“细微偏差”处理。不该废标。
作者: 招标新手    时间: 2007-7-24 11:01
招标文件明文规定不允许有偏差   那么细微偏差也是偏差  所以我的意见  废   如果不废  其他没有中标的单位也许会投诉的  打起官司来  专家 招标代理  监管部门都有麻烦的
作者: c_xy    时间: 2007-7-24 19:41
呵呵,13万元对2毛,竟然因这个提出废标!
作者: flygreed    时间: 2007-7-25 16:22
如果有电子版的话,看一下电子版的投标报价

估计是因为小数部分设为显示0个小数

废标法律上可行
作者: lingluis    时间: 2007-7-27 12:30
[s:8]
作者: goldseason    时间: 2007-10-31 10:36
引用第1楼bidboy2007-01-17 16:45发表的:
开玩笑呢。
专家意见不统一就投票表决吧。

一般情况请三个技术专家,2个经济专家。而技术专家不参与经济标评审,2个经济专家意见不统一,怎么办呢?投票也没有用啊。
作者: zhuwh00    时间: 2007-11-27 11:20
引用第12楼无耻老窦2007-01-26 16:56发表的:
现在的专家只能凑合着用吧
呵呵,同感-------
作者: 冬天    时间: 2007-12-6 14:50
真是奇怪的事情。不是已经给过报价了吗?投标人只需要承诺接受就好了,为什么还要抄一边呢?
不过有这种低级错误的投标人废他也不过分,至少不认真也不严谨。
作者: fyxx2008    时间: 2007-12-10 09:22
<p><span style=\"FONT-SIZE: 10pt; 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span><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0pt\"></span></p><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span style=\"FONT-SIZE: 10pt; 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所以我认为这不属于细微偏差的范畴。</span></p>
作者: fyxx2008    时间: 2007-12-10 09:35
我认为整个评标活动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进行评标,只要招标文件的相关条款不违么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这个案例,严格来讲,此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因为招标文件中已明确进行了规定。作为专家来讲,他们评标也要依据招标文件来进行,尽管此投标人可能由于失误,将报价填错,只能由投标人的负责,所以专家不能有其他意见,如有和话,也应是没有履行好专家的职责。
作者: wode20088823    时间: 2007-12-10 20:25
让投标人解释澄清行吗?不是有解释权吗
作者: fyxx2008    时间: 2007-12-12 09:38
<span style=\"FONT-SIZE: 10pt; 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font-kerning: 1&#46;0pt; mso-ansi-language: EN-US; mso-fareast-language: ZH-CN; mso-bidi-language: AR-SA\">不能投标人进行解释,投标报价属于投标中的实质性问题。《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span>
作者: fjls    时间: 2007-12-16 17:15
依据该项目《招标文件》(三)投标文件的编制的13.6“工程量清单中提供暂定价的(包括暂定材料价、综合单价、工程暂定价)不得下浮,其中综合暂定价不得变动,否则做无效投标处理”,是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问题,我认为必须按无效投标处理。
作者: cheng1-    时间: 2008-1-28 13:53
当评标委员会出现歧异时,可投票决定,由2/3以上的评委认可的结果为最终结果.
但是,持不同意见的评委可在评标报告上写明自己的意见.
作者: hbzyljing    时间: 2008-1-28 15:02
引用第1楼bidboy2007-01-17 16:45发表的:
开玩笑呢。
专家意见不统一就投票表决吧。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管理规定》第17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我认为不应该由评委进行投票吧???
作者: hbzyljing    时间: 2008-1-28 15:03
支持1楼的做法
作者: 老三届    时间: 2008-1-28 16:23
废标条款属于硬性条款,评委的意见应该统一,不应该出现两种意见。
作者: niqiu    时间: 2008-2-19 14:19
这就是所谓的&quot;细节决定成败&quot;吧!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ebnew.com/)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