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笔者参与的施工招标项目中,原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部分规定,本招标工程的基准价计算规定如下: |
基准价=∑(有效投标报价-专业分包工程整项暂估价-暂列金额)/有效投标人数量 |
笔者认为,按照上述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将被作为评标基准价的计算依据,投标人通过“恶意低价投标”,将“降低”评标基准价数值,使自己的投标报价更加接近于被干扰后“降低”的评标基准价,最终使其价格评分更高。如果将“恶意低价投标”的报价排除出评标基准价的计价范围,将有效防范该种行为,因为“恶意低价投标”的投标人若想价格评分取得高分,必须保证其报价被纳入评标基准价的计价范围,否则其报价将不被考虑,还不如报出合理投标报价对其更有利。因此,建议招标人将原招标文件中的基准价计算规则修改为: |
基准价=∑(有效投标报价-专业分包工程整项暂估价-暂列金额)/有效投标人数量 |
(其中的有效投标报价,需剔除超出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n%的投标报价。所有被剔除的有效投标报价仍参加评分。当有效投标人在x家以下时,不再剔除超出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n%的投标报价。) |
上述公式中的“n”和“x”由招标人自行确定,一般可取x≥5。 |
在应用上述计算公式时,为了排除超出一定范围的投标人报价,首先需要确定一个参考价格,如果该参考价格与某个投标人的报价绑定,则很容易被该投标人操纵(如规定最高的有效投标报价为参考价格,则投标人通过串通投标,由某一投标人报出畸高的最高投标价,以牺牲该投标人的方式抬高参考价格,将消弱该计算公式防范“恶意低价投标”的功效),不能更好的实现防范目的。因此,笔者提出,将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作为该参考价格。 |
besvon:同意楼上的 (2013-10-11 10:52)
王毅青:
“剔除超出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n%的投标报价。所有被剔除的有效投标报价仍参加评分。当有效投标人在x家以下时,不再剔除超出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n%的投标报价。)
上述公式中的“n”和“x”由招标人自行确定,一般可取x≥5。”
作者的意思是:剔除超出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n%的投标报价,让超低价和超高价的投标人报价作废(因为还有个+)。
这个也是杜绝恶意低价投标的一种方法吧。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报价,增加对不均衡报价的评审项,对防止恶意低价投标能稍微有些作用。
.......
作者的意思是:剔除超出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n%的投标报价,让超低价和超高价的投标人报价作废(因为还有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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