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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规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商品房是否 [打印本页]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3-10-16 10:36
标题: 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规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商品房是否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第四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以下保障公民基本需求的公共服务项目:(三)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
第五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执行中,是依据商品房可以不招标呢,还是国有资金必须招标呢?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3-10-16 10:38
个人觉得是还得招标。
作者: zw22    时间: 2013-10-16 10:40
换个角度思考,那就是说国有资金不能投资兴建商品房,只能投资保障性住房项目。
作者: besvon    时间: 2013-10-16 10:41
招标法 主要用于规范程序 重点管控的是国有资金的使用和关系公共利益和安全的设施 其实与质量无关 不管商品房符合这个宗旨 不过最终是不是需要招标 还得看征求意见之后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3-10-16 10:48
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可见与工程质量直接相关。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10-16 12:06
别管是谁投资,商品房都属于: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属于必须招标范畴。
作者: ld5087    时间: 2013-10-16 15:32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
别管是谁投资,商品房都属于: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属于必须招标范畴。
王老师,您说的是以前的规定吧,征求意见稿里
第四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以下保障公民基本需求的公共服务项目: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照明等城乡设施项目;
(二)非经营性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以及社会福利设施等项目;
(三)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

(四)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上述(三)将原来的“商品住房”改为保障性住房。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10-16 16:18
俺也很奇怪。就是商品房最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啊?
作者: 平陆刘军    时间: 2013-10-17 09:36
这个征求意见稿中就看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是否包含商品住宅。另外还有全部非国有投资项目,这个征求意见稿需要进一步解释说明,要不还是不清不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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