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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高手释疑 [打印本页]

作者: taylor    时间: 2007-1-18 22:13
标题: 请高手释疑
如对招标文件的条款合理性产生疑问(如技术条款和商务要求性条款),何处申诉?

难道只能在投标后的质疑中表述吗?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7-1-19 08:51
可以在购买招标文件后向招标公司或招标人提出,也可向监管部门提出,
应仅早提出。
作者: dzcdzc    时间: 2007-1-19 09:31
招标法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以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织部分。

这是不是说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该在开标前十五天。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7-1-19 10:03
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那么对于招标文件的质疑应该是在招标文件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但投标人会说只有我没中标我的权益才算受到损害。那么采购过程应该从什么时间计算应该知道呢呢,更加模糊了。
所以现在实际操作中基本上都以中标公告日起计算。
作者: hongqilou    时间: 2007-1-19 12:04
应该在开标前投标人可以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提出疑问,招标人对疑问进行处理,并通知投标人处理结果吧 [s:3]
作者: dzcdzc    时间: 2007-1-19 13:14
招标法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以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织部分。

如果发生开标前十天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质疑进行澄清的情况,那么是不是要延长开标时间了。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7-1-19 15:56
引用第5楼dzcdzc2007-01-19 13:14发表的:
招标法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以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织部分。

如果发生开标前十天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质疑进行澄清的情况,那么是不是要延长开标时间了。

质疑和延期没有直接关系,招标文件的修改才有关系。
因此要看质疑的结果是不是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作者: ypyyp    时间: 2007-1-19 19:40
如果是进行机电产品进口国际招标,可按照13号令,第二十九条 “ 如果投标人认为已公开发售的招标文件含有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要求,应当在开标日五日以前以书面形式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同时提交响应的证明资料。”去办理。
作者: taylor    时间: 2007-1-20 03:04
引用第1楼Laochan2007-01-19 08:51发表的:
可以在购买招标文件后向招标公司或招标人提出,也可向监管部门提出,
应仅早提出。


现实的看,向监管部门提出后就可以认为投标人的投标活动已经结束了。
作者: willzhao    时间: 2007-1-20 22:46
顶一下。 [s: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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