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5楼dzcdzc于2007-01-19 13:14发表的:
招标法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以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织部分。
如果发生开标前十天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质疑进行澄清的情况,那么是不是要延长开标时间了。
引用第1楼Laochan于2007-01-19 08:51发表的:
可以在购买招标文件后向招标公司或招标人提出,也可向监管部门提出,
应仅早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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