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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评委会计算错误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饺子    时间: 2013-10-23 10:13
标题: 关于评委会计算错误问题
关于评委会计算错误问题


2013-10-22



问:
一工程建设项目在评标过程中发生评委会计算错误,改变了中标候选人且已公示。请问应该怎样纠正?

答:
唐广庆: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依据上述规定,只要未发出中标通知书,改变中标候选人是不违法的。只要再次公示并同时发出原公示更改声明就可以了。


源自:《招标采购管理》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10-23 10:31
评标委员会成员计算错误的出现是难免滴,但是评标打分结束后一定要有一个核对环节。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逐个对评委成员的打分算一遍绝对是应该滴。有错误马上改过来,不能等评委会解散或公示了才发现,搞的太被动了。要知道公示了再修改对各投标人心理承受能力是个多大的考验,极有可能造成误会。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4-2-13 17:44
[s:125] [s:125]
作者: 2的10次方    时间: 2014-2-13 20:09
计算错误问题,可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中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在3日内未答复,或者对招标人答复不满,可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投诉期间暂停招投标活动。
作者: guoxiuhuan04    时间: 2014-2-14 08:48
[s:125]  [s:125]
作者: lgc666298    时间: 2014-2-14 09:04
也请问下,如果中标通知书已经发出了,才发现是由于评标委员会计算错误造成排序错误的话,是否还是可以撤回中标通知书,重新评标、定标?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4-2-14 09:06
标题: 回 lgc666298 的帖子
lgc666298:也请问下,如果中标通知书已经发出了,才发现是由于评标委员会计算错误造成排序错误的话,是否还是可以撤回中标通知书,重新评标、定标? (2014-02-14 09:04)
  顶!
   我也想问这个问题(中标通知书发出,书面合同还没有签订)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4-2-14 09:48
标题: 回 lgc666298 的帖子
lgc666298:
也请问下,如果中标通知书已经发出了,才发现是由于评标委员会计算错误造成排序错误的话,是否还是可以撤回中标通知书,重新评标、定标?
在有关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后,可以撤回中标通知书、重新评标定标。
作者: 2的10次方    时间: 2014-2-14 11:43
中标通知书要在公示结束后才能发出。在公示期间提出了异议,后来转为投诉,此期间都是暂停招投标活动,不能发出中标通知书。当然,如果中标通知书都发出了,投标人才发现自己得分被计算错误,也就丧失了投诉的权利,主管部门也不会受理。招投标法是程序法,一定要把握好时间节点。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4-2-14 11:50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在有关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后,可以撤回中标通知书、重新评标定标。 (2014-02-14 09:48)
    看来,钱老已经认识到:在现行法律制度下,评标委员会的错误是可以得到纠正的。
    那么,之前一些人士认为的“不管评对还是评错,不管评谁,招标人都得按照评标委员会的意思定标”的观点就站不住脚了。
    定标权归属之争,可以暂停了。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4-2-14 12:55
标题: 回 Laochan 的帖子
Laochan:

在有关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后,可以撤回中标通知书、重新评标定标。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按照上述《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如要撤回中标通知书、重新评标定标,有关当事人即招标人和/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来说,依据对等原则,招标人和/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中标人支付赔偿金,合理合法的赔偿金额应该是与投标保证金的金额相同。
众所周知,现在的评标委员会既不能承担民事责任,也不能承担刑事责任,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的错误需要招标人和/或招标代理机构来买单,所以,《条例》“标明排序——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规定既违背《招标投标法》,也不合情理!如果《条例》的“标明排序——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规定不被纠正,不回归《招标投标法》,那么,关于定标权的归属问题将是业界永恒的主题!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4-2-14 13:21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看来,钱老已经认识到:在现行法律制度下,评标委员会的错误是可以得到纠正的。
    那么,之前一些人士认为的“不管评对还是评错,不管评谁,招标人都得按照评标委员会的意思定标”的观点就站不住脚了。
     .. (2014-02-14 11:50)
俺还真没有看出来这种当事人法律责任明确后的撤回、重新评标,与定标权的归属有啥关系。
这个属于对错误的修正。任何情况下的错误修正都是必须滴。
楼主问的是公示期,俺个人觉得当然应该纠正。
唐老师的回答是分为两个时期,一是中标通知书已发,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二是未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要再次公示。
我个人的体会是: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尤其是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一定要防止类似事情的发生,评委的得分要复核,有误当时就得改。我们代理的项目还从来没有出现过这样的错误,因为怕人家笑话,不就是个100以内的加减法吗。千万不能错,这个就是不能给自己找麻烦。碰上比较认真的监督人还帮着复核呢,就是因为怕发生类似错误。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4-2-14 14:16
    唐老师引用《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来解答网友的问题,显然是多余的。
   10楼钱老的跟帖,我认为钱老已错解《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了。
作者: 学以致用    时间: 2014-2-14 14:26
      同时,我认为9楼张总版主提到的“定标权归属之争,可以暂停了”“暂停”一词欠妥当。
     同样的,我认为10楼钱总版主提到的关于定标权的归属问题将是业界永恒的主题”“永恒”一词也欠妥当的,应该说整段话(含“不回归《招标投标法》......),结论是错误的!
      欢迎批评指正

         
作者: yymc1978    时间: 2014-2-14 14:26
标题: 回 2的10次方 的帖子
2的10次方:中标通知书要在公示结束后才能发出。在公示期间提出了异议,后来转为投诉,此期间都是暂停招投标活动,不能发出中标通知书。当然,如果中标通知书都发出了,投标人才发现自己得分被计算错误,也就丧失了投诉的权利,主管部门也不会受理。招投标法是程序法,一定要把握好时间节点。 (2014-02-14 11:43) 
投标人如何发现自己的得分被计算错误,能发现错误的一般都是招标代理工作人员和招标人。
问题是投标人是被计算错误。所以责任在评委。不存在所谓丧失投诉的权利的说法。投标人根本就不知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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