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rqbb:
同意毛博士的观点,条例出台后,明确规定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其是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对其做出的修改,理应在15日前做出。
mrqbb:
同意毛博士的观点,条例出台后,明确规定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其是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对其做出的修改,理应在15日前做出。
Laochan:
老朽以为,最高限价应该在投标截止后、唱标前公布。
最高限价(包括投资预算等)是招标人的核心商业机密,岂能提前公布。
wy072:按照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效力高于部门规章,虽然看似两个规定是矛盾的,实则很好判断。再有就是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自从《条例》颁布实施以来,还没有进行彻底的规范和整理。不过按照《立法法》的规定,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的,下位法无效。 (2013-10-27 14:37)
ld5087:
以前也这么操作过,其结果是招标人给出的限价太低,所有投标人均超限价,流标。视招标为政治任务的招标人而言显然不是个好办法!
Laochan:
老朽以为,最高限价应该在投标截止后、唱标前公布。
最高限价(包括投资预算等)是招标人的核心商业机密,岂能提前公布。
学以致用: 毛博士提到的,不是对其做出的修改。而是最迟的发出时间。
修改的前提,是在发出招标文件,甚至发出招标公告的时候,同步载明了最高投标限价。
&nbs .. (2014-02-14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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