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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求助】中标单位破产是否需要重新组织招投标 [打印本页]

作者: eiyanni    时间: 2013-10-24 14:53
标题: 【求助】中标单位破产是否需要重新组织招投标
现实生活中碰到这样的问题。中标单位中标后,在施工过程中宣告破产。那个这个工程是否需要重新组织招投标,或者说可以由招标人指定一家完成后续工程。查找了相关法律,并未找到类似规定。还请各位高手释疑解答。不甚感激。
作者: yymc1978    时间: 2013-10-24 15:36
指定一家完成后续工程貌似不妥。相关法律法规好像是没看到过类似条款规定。
作者: besvon    时间: 2013-10-24 15:45
如果剩余工作量达到了法定招标规模,需要重新招标

承包人因为破产等等而解除合同后,该项目的剩余部分等同于一个新的项目

个人理解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3-10-24 15:48
工程还继续的话,可以转移到新的甲方,不重新招标吧
作者: wy072    时间: 2013-10-25 12:05
《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据此,我们应该判断,对方决定解除了吗?还是决定继续履行?

如果是继续履行,就不存在楼主说的问题了。

如果解除:
第五十三条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再接下来,未完成的工程,如果符合招标条件的,需要进行招标,跟正常的招标是一样的,如果有兴趣你可以去网上看看,未完工工程有很多招标公告。


以上属于个人观点,如有错误请指正!

作者: 马大哈    时间: 2013-10-25 14:24
中标单位在实施过程破产的剩余工作是否招标问题,要分情况看:一是如果剩余工作的内容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肯定不用招标;二是如果剩余的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符合招标条件,从理论上讲应该招标。但此时,还要看是否适合招标。如果适合则招标,如果不适合,应到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同意不招标后,由项目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合适的采购方式确定完成后续工作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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