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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评标办法(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评标办法?) [打印本页]

作者: tianmulan    时间: 2013-11-5 09:58
标题: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评标办法(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评标办法?)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评标办法-----还有没有别的办法 ?

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了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评标办法有最低价法,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

在实践中,由于性价比法比较少用,在某些特殊的货物服务上,采购人也不认为低价就是最优,因而普遍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

而综合评分法的报价打分公式本身有漏洞。法律对该办法的限制也较多,可变通的空间不大。

请问,能否在这三种方法之外采用别的评标办法?

作者: aaxx    时间: 2013-11-5 10:26
规定了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评标办法的是财政部18号令,不是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只能用这三种办法
作者: tianmulan    时间: 2013-11-5 11:12
感谢楼上指出错误,的确是18号令规定的评标办法
作者: 标途    时间: 2013-11-5 11:27
“法律对该办法的限制也较多,可变通的空间不大”--是想找到更切合项目实际的评标方法,还是想逃脱束缚寻求变通?!
作者: tianmulan    时间: 2013-11-5 12:11
其实,在本人工作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实践中,采用的就是综合评分法,已经勿论是否切合项目实际。无可否认综合评分法有其合理的一面,但不合理的弊端也逐渐表露,所以才有能否变通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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