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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政府采购中心可收招标代理服务费 [打印本页]

作者: sw60606    时间: 2013-11-6 16:05
标题: 政府采购中心可收招标代理服务费
   政府采购中心可收招标代理服务费 ?

       日前,记者从广东省物价局了解到,从本月起,政府采购中心接受委托代理政府招标采购时,可向招标采购人收取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费,比如,100万元以下的货物招标收取1.2%的代理费用。
  
       省物价局在昨日下发的函件中表示,政府采购中心接受委托代理政府招标采购时,可向招标采购人(与投标报价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收取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费,但政府采购中心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省直单位政府集中采购通用类目录项目的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费,将按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收取,标准规定,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其中,5亿元以上货物、服务、工程一次性招标代理服务费最高限额分别是280万元、240万元和360万元,而其他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在这三项的最高限额分别为350万元、300万元和450万元。
作者: aaxx    时间: 2013-11-6 16:51
允许收费就应该放开竞争,不然有点强买强卖的感觉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3-11-6 18:24
哦?还有这事??
作者: zw22    时间: 2013-11-6 19:01
看来政府采购法必须修改了??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3-11-7 09:30


这种现象我个人并不觉得意外,《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规定: 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3-11-7 09:35
       作为事业单位的集中代理机构按1980号文和857号文收取服务费,实践中多得很,只是集中采购中心与中介性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竞争,会存在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280万、240万、360万的最高收费相当于国家规定上限的80%,感觉与1980号文配套,另一个问题是,集中采购机构承接代理业务,可能就完全执行1980号的下限收费了,而中介性质的代理机构很难做到这一点。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11-7 09:41
“非营利”的可以收费?貌似有些奇葩了。

“集中采购机构”一词本来就比较费解,现在居然可以收费?

那还认定政府采购资质干什么用啊???????
作者: xhs1124    时间: 2013-11-7 11:25
好象是十分的不应该的,这样内部就可操作,可以收费,肥水就难流外人田的情况肯定存在!

如果真是这样,建议取消政府采购中心为好,社会化操作就可以了!响应市场的就应该归还市场!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3-11-7 13:01
北京这边是不收费的。除非采购中心做其他属于非政府采购的项目,可能另行收费。
作者: shiruiquan    时间: 2013-11-8 11:42
非盈利机构却按盈利机构的标准收费,80%下限收费也属于盈利性质,这样收费难道不违法吗?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3-11-8 16:53
       随着对“事业单位”的深化改革,关于事业单位收费问题,必然进一步明确:什么“自收自支”;什么“收支两条线”等等,也会进一步明确:什么是应该的;什么是不应的。……

      “事业单位”,应该是有关“公共事业”的单位的简称,非营利应该是其基本属性。如果,和社会上的企业一样,就是个问题了。
作者: 标途    时间: 2013-11-8 20:53
我一直在思考,政府采购法起草之初,设定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需由集采机构代理,应有其假设基础,比如便于整合从而产生规模效益。而经十多年的实践之后,这个假设真的成立吗?如果集采机构不断被证明与中介代理机构并无实质区别,甚至包括收取代理服务费,那么只能说明政府采购法要求集采目录以内的项目非得由集采购机构代理,这个错误,真的有必要直面现实,拿出勇气了,忍得阵痛砍掉错装在政府身上的市场的手!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11-12 09:59
11楼深入的思考让俺也很赞同。
依据《政府采购法》设立的的集中采购中心,本身是为了将政府自己的常用、易耗、能够整合集中的采购成规模的放在一起,实行经济、高效、有计划分配和安排的采购。财政部门应该将可以集中整合采购的列入集采目录,集采中心应该将其归类并排出集中采购计划进行采购。这个首先应视为政府自己家买东西时,要求最省钱、最方便、最透明,能给纳税人一个交代。
可是十年后,确如11楼所说:这个假设真的成立吗?
其实,《政府采购法》出台前,集中采购中心就已经成立,也就是各地政府的财政部门分出的一个部门,人员都是公务员,如果按照《政府采购法》来设立,变为了事业单位,人员改事业编(不愿意改的,肯定还得再招个事业编制的人员组织,增加一个编制对安排体己有用),而且现在又是事业编“收支两条线”,所以就有了收费的可能。
其实这里就是这个事业编制惹的祸,虽然是“非营利”,可没有了公务员身份,还可能没有了全额拨款。原公务员身份挺好滴,干嘛要事业编?而且事业编一直在改制,将来很快就要改企业了,不得趁着没改、有权时多收点钱,给自己攒下点。。。。。。。。
理解的不对,请拍砖!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11-13 09:20
如果自收自支还不直接改成企业?
作者: 的顶顶顶顶顶    时间: 2013-11-27 13:47
不少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都是收进场交易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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