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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政府采购公示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3-11-7 16:34
标题: 政府采购公示问题
在政府采购公开招标中,中标结果公示中只公示排名第一的供应商还是前三名均公示?谢谢,为什么?
作者: fjsxwzblz    时间: 2013-11-7 17:18
政府采购中没有中标公示这种说法,只有中标公告。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3-11-8 08:34
楼上说的对,楼主再学习一下18号令,有关条款:
       第五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六十条  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第六十一条  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前,招标采购单位不得与投标供应商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六十二条  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和电话。
    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者: qwhpg    时间: 2013-11-17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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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lcun8866    时间: 2013-11-18 09:46
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与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有一部分是不一致的,楼上所说的是应该按采购法,无中标公示这一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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