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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不该废的标被评委废标了,应该怎么办? [打印本页]

作者: papahu520    时间: 2013-11-9 12:41
标题: 不该废的标被评委废标了,应该怎么办?
不该废的标被评委废标了,应该怎么办?

八部委令 2003第20号《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里面有明确规定: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我公司前日有一个标: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时投标报价为2345500元(总价四舍五入变成了整数),而单价是2345525元。该项目的招标上限值是2345549元,评标委员会认定该项目做废标处理。

个人认为:既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已经明确了不一致时评委应当作出修正,那么就不应该废标吧?

请问:2003第20号令写明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施工招投标活动适用本法,那么是不是水利、交通、土地整理等施工招标都适用该评标办法呢?评标委员会是否有权利做废标处理?如果评标委员会做了废标处理,那么应该怎么办?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3-11-9 15:46
2345549元四舍五入为2345500元,就是最高限价,怎么报的价格啊?
施工30号令甭管哪个行业都适用。就是不知道,这个招标的价格是个什么意思啊?不要竞争价格吗?
作者: zw22    时间: 2013-11-9 21:41
2345500元<2345525元<2345549元,不明白,怎么超出限价了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3-11-10 09:22
1、要看招标文件的规定,实践确有一些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报价与工程量清单报价不一致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适用于《招标投标法》、《条例》,已经没有了“废标”一词,取而代之的是“否决投标”。
作者: 布衣    时间: 2013-11-11 11:31
个人认为:既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已经明确了不一致时评委应当作出修正,那么就不应该废标吧?
回楼主这一句,一般的招标文件,设定评标程序如下:1、投标文件的有效性;2初步评审、3详细评审。按我们这的惯例,投标报价是否超最高限价在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认定(即是否废标)阶段,而总报价与单价是否一致在初步评审阶段。综上并结合我们处理过的例子,投标函中报价超最高限价及被认定为废标,不进入初步评审阶段,也就没有所谓的对比单价与总价是否一致的情况了。
我个人认为,投标函中报价超最高限价即可认定为废标,投标函中报价不超最高限价但又与单价不一致时,适用八部委令 2003第20号《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里面有明确规定: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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