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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价格目标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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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3 12:48:13 |显示全部楼层
1 集中采购机构和招标代理
政府采购法:
第十八条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第十九条改革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目前我国的集中采购机构大多是过去财政系统分离出去的人员,虽然经过努力但是对于每年成倍增长的政府采购业务显得规模不够。而且集中采购机构无论从人员结构,素质,经验,服务水平等各方面目前都不能和社会上的招标代理机构相比。所以从采购人来说当然更愿意选择社会上的招标代理机构。

2 招标收费
除非项目金额非常小,招标代理公司目前都是执行发改委的收费标准。而且按照发改委的收费标准中标金额越大收费的比例越低,所有招标公司都把服务水平放在第一位,多承揽招标业务,故意让高价中标多收费的情况应该不存在的。对于向委托人收费还是中标人收费,一般招标代理公司都和采购人协商,目前政府采购项目大多向中标人收费。
从目前实际招标结果看,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招标虽然不收取费用,但是其招标项目的中标价格几乎没有优势。而且集中采购机构本身还要靠财政拨款,所以从采购整体成本上看还要大。

3 关于评标
我认为对于评标方法,无论招标投标法还是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只是一些原则,是否一致并不重要,这些原则在编写招标文件的时候要与实际招标项目的内容相结合。确定中标人是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把法规中的这些原则作为评标的依据那就可笑了。财政部18号令规定了3种评标办法,根据招标内容的不同选择采用。所以选择什么评标原则和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还是招标代理无关。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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