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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施工招标文件中限制投标单位级别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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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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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6 10:08:12 |显示全部楼层
依据相关规定,满足招标技术资格要求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均可参与投标。按此规定,在实际招标工作中出现了大量的母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同时来参加投标的现象,由于母公司及其控股公司本身都是独立法人,故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也无法拒绝。
         母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尽管在法人结构上具有独立性,但由于从根本上脱离不开相互之间的行政关系和利益关系,因此母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实质上是一个紧密的利益集团,属于紧密型的关联企业,在对外的投标工作上,自然也就难以保证相互之间自身的独立性,从而在客观上促使着母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围标现象的发生,而且在招投标行业实践中,母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围标情况也屡见不鲜。
        因此,参照国家七部委2005年3月1日颁布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中“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的规定,建议在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条件条款下增加如下内容: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均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属于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参加投标的,其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3家,根据具体招标项目特点确定)(按登记购买招标文件顺序确定,同一母公司的第3家及以后的子公司、控股公司将被拒绝登记购买招标文件)。
    通过增加上述条款内容,可以合理限制母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全部同时来参加投标的可能。从而不仅有效防止或减轻了母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众多单位围标的风险,而且迫使母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利益集团必须慎重选派真正有实力的单位参加投标,有利于招标人从源头上把好参加投标队伍的质量,使参加的投标人数量相对精简,投标竞争秩序更有序、更公平,投标竞争力更激烈。
    (以上摘自《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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