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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点迷津应符合事实(专家王家林对谷辽海文章提出批评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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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6 10:10:19 |显示全部楼层
需要讨论的问题还很多,也希望有人指点迷津:

那么,是否可以理解为:工程采购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财政部就应有作为,没有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就可以不接受?而且还有地域性?那么,可以不按资金拨款分吗?集中采购目录中属于财政拨款的工程不是也都在目录里吗?

还有,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工程类项目,如盖办公楼、装饰装修、旧房改造、地下管网改造等(即属于房建市政项目的),需要住建部管吗?即住建部要求进市场的项目,遇到纠纷应该住建部管还是财政部管?

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房建市政工程项目的代理机构要求的资质是什么?因为也有政府采购资质的自己就办的,也有必须要同时有工程类资质的,所以才有了这样的疑问。

将纠纷按中标后签订合同前后划分属性,是个思路。那么,对于做出的结论还有质疑,是否就可以走司法程序了,还真像bidboy老师说的,属于什么纠纷?应该告谁?

对于《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的问题应该是认识一致了。没有新旧之分。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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