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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只有两家投标单位递交投标文件,是否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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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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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9 21:58:37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个人理解,招标和竞争性磋商是不同的政府采购方式,适用的法律条文、程序、内容,应当注意各自的区别。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文件财库〔2014〕214号)第二条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在竞争性磋商情况下,没有或者说是我们要尽量避免提到“招标”、“投标”、“评标专家”、“中标候选人”这类的词语或做法。
发生了一些特殊情况,建议执行竞争性磋商的相关法律法规来分析、解决或处理实际问题,及时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协商,避免事后被质疑或投诉,哈哈。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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