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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是否限制了潜在的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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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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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7 12:57:31 |显示全部楼层

回 rongnianwang 的帖子

rongnianwang:我国《招投标法》第三十一条,明确给了投标人组成联合体的权利:“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因此如果招标文件明确“不接受联合体”,法理上讲应该是违反了上位法。因此建议修改对这一条的规定,为:“”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 .. (2014-12-12 19:22) 
您的意思是说-------需要修改“《招投标法》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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