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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qlu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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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招标] 谁来审查投标人报名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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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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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3 13:49:04 |显示全部楼层
四、


(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审查


楼主提到的也是实施条例的这条规定。这个就是我们俗称的“资格后审”。


第二十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三)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


这就是我们俗称的“预审”。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这里,强调3点:


1、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没有强制性规定招标人采用或不采用资格预审;


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采取资格预审的情况下,招标人应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


3、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另外,在条例没有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招标人也可以采取这种资格预审的审查措施,是合理、合法的。对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之外的项目,招标人也可以组织资格预审,前提是“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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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3 14:10:57 |显示全部楼层
四、(四)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招标人审查


1、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对于招标人来说,在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帮助下,招标人认为还需要进行审查的话,需要自己审查,这是法律赋予招标人的权利。招标人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是由于:投标人资格的问题,还可以通过后续的资格预审、评标工作得以确定、落实。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2、个人建议: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阶段,对于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已经非常明确、具体的资质、业绩及其他资格条件非常明确的,潜在投标人光是看招标公告,就能够准确判断出自身是否具备承揽该项目的条件,招标人不需要审查。省事!


3、在投标文件前,招标人可以不审查资格、不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的情况,但一定要确定潜在投标人具备相应资格的情况,主要是适用于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的情况。


招标投标法第十条 ,将法定招标划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类。

在招标人依法获准采取邀请招标的前后,招标人应知道各个潜在的投标人(三个以上)具备本次邀请招标的资格和能力,才需向对方发出投标邀请书,潜在投标人的邀请书是书面的确认自己有资格、有能力、有中标意愿来投标,双方是基于了解和信任关系。参考我绘制的流程图。这种情况下,在投标文件递交之前,招标人可以不审查资格、不要求对方提供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的情况;一旦个别潜在的投标人不具备相应资格、或不参加投标,对于招标人来说往往就意味着“招标失败”,这种“乌龙”事件,尽管不违法,但却是对其他参加投标人及工作成果的不尊重,所以必须要避免。对招标人来讲,从实质意义上看,变成了资格后审。





相关规定:【招标投标法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jpg (355 KB, 下载次数: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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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3 14:50:08 |显示全部楼层
四(四)、4,招标人应实施资质或资格预审的情况。


个人意见,主要适用于实施条例的第三十条规定的两阶段招标,及大型项目的PPP招标。


【第三十条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对于招标人来讲,由于项目技术复杂,法律关系复杂、合同关系复杂、融资较大、偿还期长及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等原因,即使是借助招标代理机构,往往也无法完成招标文件,需要借助潜在投标人的投标及投资意愿来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进而完成项目的招标投标的其他工作。


5、招标人审查并不代表招标人独立完成潜在投标人的审查。


首先,招标人可以自行完成潜在投标人的资质、资格审查,主要适用于自行办理招标的情况;


其次,招标人可以通过招标代理机构来完成审查,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据招标代理合同。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当然也可以包括资格审查,招标人进行跟踪、考核,也就是毅青所说的向招标人代表进行工作进展汇报,尽管具体的项目往往并不仅限于潜在投标人资格审查状况,不管是有没有个人利益因素在内,都是合理、合法的。


再次,委托政府部门主管部门、社会机构、行业专家协助进行审查。
最后,把资格审查事宜,留给资格预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去审查,即就又回归到实施条例的对应规定。

【有点累了,还有两个问题没有答复,不想继续了。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欢迎批评、指正、补充,谢谢




2015年12月13日 14: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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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3 15:06:50 |显示全部楼层
突然发现已经参与本帖的成员挺有意思的

楼主,dqluol,招标人代表
唐广庆,招标投标立法人员代表
王毅青,招标代理机构代表
曹锦江,评标专家代表。
大力,勉强代表投标人吧,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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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4 09:31:41 |显示全部楼层

Re:回 大力 的帖子

曹锦江:

专家不敢当,只是看的多了,有点愤青


权当是角色扮演好了,哈哈。


我也有本来还有一些其他内容,考虑到到对楼主问题的解决,没有直接的帮助,不再去整理了。


简单的小结一下,供思考:





楼主提出的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两个法律文件,并提到了这两个涉及到的资质审查的条款。
2楼提出的“关于对《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和《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资格条件的理解问题”,更多的是基于立法本意做出的解释及说明-------------即应该怎么做,尤其是潜在投标人
1楼和4楼,说出的是作为招标代理工作人员,该如何为招标人开展服务,当然并不仅限于资质审查的内容。-------实际上招标代理机构是怎么做的
3楼和5楼,吐槽的是:作为招标代理机构,作为行业与个人的具体工作之间的存在矛盾
6楼,现实中的招标人代表获取信息的动机
8楼到10楼,14楼到18楼,是招标人如何依法落实资格审查,属于守法范畴。
11楼、13楼,提出的如何对审查结果确认、考核问题
12楼,提到的投标报名不是法定程序,属于“报名”的概念及实施问题。
我们都没有提到的是:招标人、潜在的投标人如何进行维权、监管部门的审查、社会舆论的监督,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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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4 09:43:08 |显示全部楼层
投标报名”谁来审查矛盾的提出,并不是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本身的规定造成的,解决的途径是:谁规定、谁解释,谁违法,谁纠正。


加强潜在投标人的自审,和落实或强化招标人(含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审查,二者并不矛盾;这是在招标投标中的同一件事的两个方面,都重要,双方(多家单位)都需重视、落实。


一些手段的进步,如电子招标投标,让资格审查变得更加“容易”,表面看起来,谁都可以“审查”了,但并不代表部门或地方的个人及规章、红头文件、公共资源平台,可以剥夺招标人、投标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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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4 10:35:32 |显示全部楼层
对唐广庆与大力各自采用的分析方法进行简析:


唐广庆采用的分析方法: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预定的程序顺序分析,讲得 堂堂正正!2楼,25楼
大力采用的分析方法:“倒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采用的是“剥茧抽丝”!


尽管采用的方法不同,但,结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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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0 15:29:50 |显示全部楼层

回 transformers701 的帖子

transformers701:唐老师提出:如果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的资格条件与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的资格条件不同时,不能以前者为准,必须以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的资格条件为准!

个人认为有待商榷: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与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的资格条件必须一致,如果有不一致之处, .. (2016-01-20 14:11)
看来还有继续进行讨论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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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 09:34:07 |显示全部楼层

回 transformers701 的帖子

transformers701: (2016-01-21 09:13) 
咋看这层帖子,我以为是引用33楼观点的,细看才发现是要唐广庆“斧正”的,欢迎新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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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 09:55:49 |显示全部楼层
为避免各位网友相互之间有误解,或者是认为大力的加分不公正,当然,没有的话就更好,把大力的评分标准说明一下,以30到35层为例

30层,回避了投标报名


31层,提出新观点,须以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的资格条件为准


33楼,结合实施条例,肯定了招标公告与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的资格条件应该一致


34楼,对于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中资格条件不一致的处理方式碰到情况展开分析,把投标报名由工程招标投标,拓展到了政府采购领域


35楼,结合招标代理实践进行介绍。

如对评分有不同意见、建议、批评、甚至是赞美之词,欢迎到以下帖子跟帖,


大力奖励金豆心得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113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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