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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b0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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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招标] 货物招标最高限价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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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7 17:36:16 |显示全部楼层
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做法实际上是限制竞争的做法。如果投标人的报价都高于招标人的预算,招标人首先应该申请增加预算,如果不能批准调概,就应该宣布本次招标无效,修改招标文件要求重新招标。用公布招标控制价来限制投标人,实际上限制了投标人的自由竞争。如果大家都合理地高于招标控制价,说明招标控制价制定得不合理,修改的应该是招标控制价,而不是让投标人修改。由于我国招投标的诚信程度较低,所以才公布招标控制价,实属没有办法的下策。为此,我国的《清单计价规范》也对此进行了限制,即:当招标文件公布控制价后5天内,投标人有权利就投标控制价的合理性进行投诉,如果经政府造价管理部门的调查,认为控制价超过合理价位若干百分比以上的,招标人当做合理的纠正。但是,认定招标控制价的合理性也非易事,要有确实的造价或市场的根据。何其难,所以不如不规定这样的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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