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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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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新的《案例分析》5.2.2 不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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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4-26 08:02:00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5楼Laochan于2010-04-25 07:51发表的  :
一、可以不必联想格力案,就案例谈案例。
二、老朽一直没有对格力案发表评论,是因为老朽没有看到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不便发表评论。如果有机会看到格力案的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老朽一定会作出合法的评论。

三、《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


关于版主提出的“《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如果个人没记错的话,好像最高院有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细化,查阅一下,应当有助于对问题的全面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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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4-26 08:11:07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0楼Laochan于2010-04-26 07:48发表的  :
老朽以为,案例试题的素材都应该来源于现实案例,在现实案例的基础上提炼、概括,而不应该凭空胡编。
凭空胡编的案例试题一定是啼笑皆非的,例如2009年的案例分析第二题,就属于凭空胡编的典型。

楼主谈及的案例题,我们完全没有必要与格力案联系起来,完全可以就该题展开讨论。
出题者可以声明,“本案例题纯属虚构,切勿对号入座。”

一方面要求:“案例试题的素材都应该来源于现实案例,在现实案例的基础上提炼、概括,而不应该凭空胡编”;
另一方面要求:“出题者可以声明,‘本案例题纯属虚构,切勿对号入座。’”

暂且不提二者存在的矛盾,现实中,往往后者如果不能证明是虚构,并不能逃避相关法律责任。

LZ提出的案例与格力案的相似度已达90%以上,已经很难往虚构方面靠了。而且格力案经过这么长的时间,已经广为传播,很难不让人联想。

出题人本身就应当避免采用这种“未决”的案例来改造,而且这还是初审,后续还有上述,甚至申述,在所有法律程序走完之前,任何结果都有可能出现。未定案前,就匆匆拿出来做案例,这与上次政府采购信息报假借政府采购十大事件急匆匆说是格力违法如出一辙。

看来某些人为维护一方利益,可谓是不择手段了,某种程度上也反映格力案牵扯的面实在是太深了,不是寥寥数页招标投标文件所能说明的。

网络票数可能不能真实反映问题,但很多公众事件的最终结果,却又似乎总是朝着网络民意方向在前进,完全忽视网络民意,未必是好事,虽然个人也不认为格力就完美无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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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0-4-28 08:09:11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8楼zhouthh于2010-04-27 22:47发表的  :
如果“格力案”真像案例那样实事清楚,其判决答案不言自明。实事上“格力案”绝非那样简单,其中是否存在猫腻,我们不清楚,可能也很难弄清楚。但是,案例所隐含的招标知识我们不能不学习、思考。案例不可能影响“格力案”的判决结果,判决结果也不会影响案例的正确答案。为什么不能有这样的案例??????

判决结果不会影响案例的正确答案?客观公正的判决结果才能拿来作为正确答案。目前教材的个别编者显然还没达到可事前判决的水准,至少这种不严谨的态度,很难让人相信其能作出什么令人信服的“判决”,虽然世间不乏许多先见之明。

即使是若干年前很多“铁案”,随着时间的推移,都会出现改变,更别说这种还“未决”的案例。

知识学习固然重要,学习的方式也很多,独缺这种近似度达90%的“未决”疑似格力案例?是知识过于贫乏还是其他?

只能说某些人也太过于心急了,其实他们对媒体控制反倒要比格力控制力强。君不见,他们有什么意见,都是大报要报上出。但此次这些人总是安静的出奇,着实耐人寻味。

如果是公开炒作辩论,相信我们一定会大力支持的,采有这种小偷小摸的动作塞入教材,看不出对招标师培训有什么裨益。已身不正,又何以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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