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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实务] 求助:企业(非国有)招标缩短招标时间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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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4-8 15:15:11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应该分为两个层次来回答:

    一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范围。
    应当明确的是,根据国家计委3号令的规定,使用国有企业自有资金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包括工程货物和工程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范畴。相关规定详见3号令第四条第(三)项。

    二是如果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愿招标怎么办?是否可以缩短等标期?如果可以缩短,缩短到多长时间为宜?
    1)标法第24条关于20天等标期的规定,是针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言的。如果是自愿招标项目,可以不遵守20天等标期的规定。
    2)在实践中,缩短后的等标期期限,视具体项目的特点而定,只要留给投标人以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足够即可。如果还需细分的话,实践中还可以这么把握:
    a.如果招标人对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编制的完整性、明确性有足够的自信,缩短到10天甚至10天以下都没有问题;
    b.如果招标人对是否需要发布补充文件没有足够的自信,最好把等标期定在15日上。
    这么操作的理由是: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对招标文件的补充和修改,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应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个人意见供参考!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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