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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zj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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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可以否决全部投标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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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5 09:32:14 |显示全部楼层
12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该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有效投标不足三个时,就应停止评审呢?我个人认为不应该这样理解,主要理由如下:
1)投标文件按合同法的理解,实际上是要约,属于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一部分。从法理上讲,以正确的方式提交了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拥有一项合同的权利,即他的标书被打开并给予评审,否则招标人会面临缔约过失责任(国外已有类似审结案例),招标文件作为要约邀请,一般也应向投标人提供开启标书并公平公正地给予评审的保证;
2)招标投标的竞争主要体现在投标阶段,特别是开标阶段。在此阶段前,投标人并不知道参与该项目投标的到底有几家投标人,也不知道是谁会参与投标,因此,投标人只能用自己最有竞争的价格、技术、性能和服务准备投标文件和报价。换句话说,即投标人的报价在公开被唱出的一瞬间,竞争已经结束。
3)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评标阶段重在评审,不能有改变实质性内容的谈判,因此投标文件和报价在开标后是不能更改的。所以,有效标的数量多少与是否缺乏竞争没有直接的联系;
4)从另一个角度来理解,投标文件不经过评审,怎么能够判定投标缺乏竞争。招标投标的目的是择优选择中标人,通过竞争追求合理价格,只要在技术上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在价格上不超过招标人的投标概算,招标目的就已经基本达到了;
5)从《招标投标法》的公平原则出发,如果不是虚假招标,因为其他投标人的错误从而导致废标,使正确递交了标书的投标人因此失去中标的机会,也有悖《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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