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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zj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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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可以否决全部投标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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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3-8 00:01:15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在实际的工作中碰到过很多次,专家评委利用12号令的这一条的情况。就我个人感觉,这条规定正在成为评委专家的保护性措施。实际工作中就发现,某次评标在进行不下去的时候,就有专家开始寻找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偏差,一旦发现只剩两个有效投标的情况,专家就会选择否决所有投标。将事情重新交给代理公司及业主。避免自己承担更大的责任。对于专家来说,重新招标的责任,比在一个争议很大的评标报告上签字的风险小多了。我看了大家的发言多是从法规的角度来看问题,我要告诉大家大家就是在这个人情社会里,很多时候当评标专家碍不过面子又不想担责的时候就会选择否决所有投标,让业主重新招标。这对于专家、监督部门都要承担最小的责任。也给业主、投标人一次重新运作的机会。当人代理公司是最不高兴的了,一次招标费用等于打了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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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3-9 10:17:55 |显示全部楼层
否决所有投标是不存在风险的,因为这是法规规定专家拥有的权利。而继续评下去,一旦出现问题,专家必须解释剩余有效投标为什么具备竞争力,这才是风险呢。对于专家来说,楼上所说的重新招标带来的问题(投标老底都已公开),专家才不管呢,每个人都在招标中尽量避免风险的。这个是以后工作中无论是代理、监督、专家、业主都必须时刻牢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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