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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暂估价形式招标的主体与方式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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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5 11:53:00 |显示全部楼层 |倒序浏览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问题:
1、招标的主体是业主?还是总包单位?就语法而言,本条的主语是“招标人”,可以理解是应该业主类似招标。
但从法律意义和实际操作上来讲,暂估项已经在总包的合同范围内了,应该由总包进行招标,确定分包单位。业主的角色最多是参与审定招标文件、参与评标而已,分包合同的主体还应该是总包单位。     2、“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那么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且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如果招标的主体是业主,毫无疑问应该进行公开招标,如果招标的主体是总包,总包也应该采取公开招标吗?

以上问题不知道哪种理解方式对,请同仁们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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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5-3 09:51:13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楼上同仁们的探讨,请大家各抒己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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