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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招标] 机电国际招标中一般参数规定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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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3 14:51:18 |显示全部楼层 |倒序浏览
十三号令第二十一条中规定:评标依据除构成废标的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外,还应包括: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中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在允许偏离范围和条款数内进行评标价格调整的计算方法,一般参数的偏离加价一般为0.5%,最高不得超过1%。
这其中:
“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中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这句话该怎么理解?比如固定了一般参数允许的最高偏离项数为4,某个投标人的偏离项为5项,是不是一定要把这个投标人的废标?按照十三号令第三十七条中的规定是“应予废标”,但实际操作中有无不同的理解或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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