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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ls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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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代理机构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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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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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7 23:45:19 |显示全部楼层
        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库不合法不合理,但是又如何避免招标人直接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弊端呢?

        建立招标代理库的恶处,楼上已经说了很多,我都赞成。那么,招标代理机构库的好处(我是指合法的好处),又有哪些呢?我想了一下:

       1、可以最大限度限制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优势地位,防止其利用委托授权关系牟取不法利益;
   
       2、可以避免招标代理机构恶意低价竞争,保障招标代理收费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

       3、可以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最大限度防止假借资质、违规操作等违法行为。

       以上三点,是我们反对招标代理机构库的时候,估计支持方可能会提出的理由,我该如何回答这些理由呢?

       有没有在设立招标代理机构库之外的方法,既没有设库的弊端,又具有设库的好处,我在寻找这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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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沙发
发表于 2012-7-31 13:14:20 |显示全部楼层
实行招标代理库,减少了招标人的腐败风险,却提高了监管机构的腐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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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板凳
发表于 2012-7-31 19:27:10 |显示全部楼层
1、招标代理库,经申请,审查合格才予入库。谁给的审查权力?

          2、招标代理库,入库后才能在本地区开展活动。谁给的限制使用招标代理资质权力?

          3、招标代理库,随机抽取,变市场竞争行为,为买彩票似的射幸行为。谁给的变更权力?

           随便问三个问题,支持招标代理库的网友能否回答。

           归根到底,包括招标代理在内的所有招投标活动都是市场经济行为,不是反腐行为。

           绝对权力,必将导致绝对腐败。一切以反腐为名,搞非法行政干预,违法进行所谓的体制创新,就是最大的腐败——制度性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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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地板
发表于 2012-8-5 00:35:10 |显示全部楼层

回 阿松桑 的帖子

阿松桑:感觉那些都是很皮毛的东西,没有什么实际意义,解决不了什么实际问题。还是那个原则:私人老板出钱的项目,爱找谁代理找谁代理;涉及到国有资金,抽取是最好的选择了 (2012-08-04 11:06)
           我的建议:
      
           将招标代理选择纳入强制市场竞争范围,建立比招投标更简单、快捷、简明、易懂的规则程序,要求必须统一进场、公开集中交易,行政监督和纪检监察依法随之跟进,从制度上增加腐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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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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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6 22:36:58 |显示全部楼层
1、首先,我们来看法律法规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目前,不少省、市、县都设立了招标采购统一监管机关,其监管职责上述法条中讲的很清楚,是明确认可的。代理机构依法从事招标采购代理业务,是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也必须在监管机关的管理监督下规范进行,建立代理机构库是监管机关对代理机构监督管理的一种工作方式。我想,至此没有人会认为这样做是违法的吧?
————————————————————
        建议您看看我的帖子,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5410。看各地的招标采购统一监管机构有哪些能达标。


         2、其次,我们再来看代理机构随机抽取是否会导致缺乏有效竞争。代理机构的入库并不难,不存在随意排斥,只要是具备了资质,且有意在当地开展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都可以入库从事代理业务。对入库后的代理机构要进行严格动态的考核,优质优先。按照代理项目完成的情况进行考核打分,被扣分的要暂停若干次代理业务,出现重要失误的要暂停整改,甚至取消全年的参与抽取的资格。这里不一一介绍具体的管理方法。
——————————————
       建议您看看宪法。我们的宪法把公民权利放在公民义务前面,为什么?法律没有禁止的,公民都可以做,公民可以做任何法律没有禁止的事情。换言之,现在强行要求公民必须履行入库义务,哪来的道理?

       建议您看看行政许可法。只要是“经申请,批准后才可以做的事情”,就构成行政许可。您在看看招标代理库,是不是以登记备案为名,在变相进行行政审批?

        3、最后,我们来看不能体现招标人自主选择的问题。我们所说的招标项目都是指使用公共政府性资金的项目,招标人都是政府的工作部门,可以说是代表政府来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的,政府赋予了招标采购监管机构对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的权力,且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管理方法都是经过政府规范性文件批准认可的。
——————————
        您听说过“项目法人制”吗?


        说得不对,敬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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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2-10-4 09:30:39 |显示全部楼层

回 wangkoko 的帖子

wangkoko:请您百度一下项目法人制,然后再定位招标人的招标权,尤其是现在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前提下,是否是项目法人制。不当之处,请指正 (2012-10-03 12:45)
       不清楚您的意思。

       投资体制改革有四大举措: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履行制。

       从发改委审批、核准和备案项目的角度讲,以上四项制度在项目立项时都会进行明确,一般情况下发改委不会将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项目法人,尤其具有招投标行政监督职责的主管部门,更要避免。您所说的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情况,至少在我们这里不会出现。发改委在项目源头已经避免了这种情况发生。

       退一万步讲,即使主管部门被发改委确定为项目法人,以招标人的身份进行招标,也是一种市场行为,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买卖行为。因为,广义上讲,政府机关在行政职能以外,也是一个法人,就一个项目而言被确定为项目法人,当然可以。这种情况下,存在一个同体监督的问题。我们这里有些区县政府直接规定,同体监督项目,同体部门实行回避制度,由发改委进行招投标行政监督(我们这里发改委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招投标活动)。个人认为,这种做法很好。

      不能因为同体监督等市场体制机制不完善,就否定改革进程,就开改革倒车。那种以因为是国有投资项目,所以包括纪检监察部门等任何政府部门,都有权介入的观点,或者说地方政府可以随意干涉招投标活动的观点,都无疑是政企不分,重回计划经济时代的错误观点,置我国投资体制改革成果于何地?

     个人看法,欢迎指正。建议详述每个人的看法,这样方便讨论。祝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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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2-10-6 21:46:25 |显示全部楼层
   将招标代理选择引入市场竞争,并将这种市场竞争“统一进场,集中交易”,确实会增加交易成本,但会降低行政成本,堵住利用代理库等违法手段反腐的某些人之口,总体上看是利大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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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2-10-7 21:34:06 |显示全部楼层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     呵呵!不到招标限额的可研编制、设计、勘察、工程等是否也“统一进场,集中交易”? (2012-10-06 22:16)
  您还别说,我们这里这些东西都打算以竞争性比选方式产生承包人,不过不是强制性要求,是“可以”,而且不收进场交易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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