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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招标] 关于品牌招标,咨询大家,谢谢大家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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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2 11:10:45 |显示全部楼层
32-5:

《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 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励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解读:该条款是针对虚假招标的规定针对实践中常发生招标人以不公正、不合理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和中标条件等办法限制、排斥其他投标人以使其内定的招标人中标情况,《条例》明确列举了七项“限制、排斥措施的不合理条件”具有很强的可执行性,对现实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进行了准确的禁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释义: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这种情形通常发生在货物招标中。招标人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倾向和保护意向中的投标人,限制或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满足项目技术需求,保证公平竞争,不得指定、标明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品牌或生产供应商才能准确清楚地说明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则应当在引用的品牌或生产供应商名称前加上“参照或相当于”的字样,而且引用的货物品牌或生产供应商在市场上具有可选择性。


我们的经验是:采用相当于ABCDE5个品牌的优质产品,也可以采用其他不低于上述品牌的优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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