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2046|回复: 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专业实务] 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的区别,求教

[复制链接]

7

主题

0

好友

1万

积分

光明使者

严谨的学风、求实的精神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忠实坛友 社区明星

楼主
发表于 2012-8-18 11:42:24 |显示全部楼层
      缺陷责任。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由缺陷责任方承担。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巾载明的日期为准。在全部工程竣工前,发包人提前接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自接收确认的完工之日起计算。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 任期。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在缺陷责任期(或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的质量保修范围与期限应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各建设行业有关工程建筑物与工程设备保修范围与期限的具体规定。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7

主题

0

好友

1万

积分

光明使者

严谨的学风、求实的精神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忠实坛友 社区明星

沙发
发表于 2012-8-18 11:45:23 |显示全部楼层
实际工作中,我们常常见到这样的专用合同条款“保修期满后,发包人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其实就是把这两个概念搞混了。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7

主题

0

好友

1万

积分

光明使者

严谨的学风、求实的精神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忠实坛友 社区明星

板凳
发表于 2012-8-18 11:52:24 |显示全部楼层
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2年版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都有比较详细的介绍,楼主可以去看看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bbs.ebnew.com

GMT+8, 2024-6-4 23:02 , Processed in 0.062660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