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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zj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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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可以否决全部投标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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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楼主
发表于 2012-8-13 16:28:18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有效标不足三家时有关废标的问题
  这个问题本人今天才看到,未想到从3月1日到今天8月13日,已经讨论五个多月,而且讨论的如此深入!可惜上此网太晚了,未及时与网友交流!
  看了各位网友的意见,深有感触。如果参加讨论过的招标从业人员和评标专家,仍不改变“只要有效投标不足三家时,为了省事,为了不承担评标责任,采用重新招标处理此事时,将是对有效投标人是不负责任的!也是不尊重的!请大家想想,投标人为了被招标人选择为承包人,从看到资格预审公告到投标截止,花费很大精力和费用。即有效标不足三家的原因,将自己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也当废标处理!而且又使得自己在重新招标时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真是有苦难言!所以我请大家站在投标人(最弱势群体)的立场上,考虑这个问题!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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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沙发
发表于 2012-9-26 08:55:00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投标的竞争性问题.

“有效投标”是指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的要求,即满足(1)响应招标文件;以及(2)有能力和适当资源完成合同任务,即是“有效投标”。

“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是指投标人所报投标价格与市场价格相比是不合理的,招标人不能接受的,而且大大高于预算(现时的)。也就是说所报投标价格与市场价格相比是合理的,招标人可以接受的,就是“投标有明显的竞争”,因此不能废除这些投标,缺乏竞争性也不应仅仅以有效标的数量来确定。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9.24.

    我在本社区的《评标办法暂行规定里的一句话,让我很纠结 》的条目中,参加讨论过的“投标竞争性问题”转发在此,请参考!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75790&page=2

                                     唐广庆于2012.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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