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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zj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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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可以否决全部投标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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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0 15:40:17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这个2010年3月的帖子,真是为我国的招投标法律法规与现状的矛盾感慨万分。地方的招投标管理办法与国家的招投标法、条例或各部委部门规章相比,有一刀切的强制性,不考虑各种现实情况。就这个问题,西安市2011年4月1日出台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就有了明确规定,第三十条“提交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开标后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这个问题不知道涉及不涉及《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发改法规[2015]787)中说的违背上位法的情况。个人支持广大网友的意见,不能随随便便就否决所有投标,但还得符合地方的规定不得不否决所有投标。不知道唐老师及各位老师对此情况有何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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