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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对《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的思考和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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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0-18 19:54:22 |显示全部楼层 |倒序浏览
[paragraph]《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二)项比第(一)项多了两句话:
1.“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老朽认为,这两句话同样适用于第(一)项。因为,只有满足这两句话要求的投标才是合格的投标。

所以,老朽建议,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修改为: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标价格不低于成本,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
(二)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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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才华 + 5 undefined
gzztitc + 2 总版主发表个人意见 较真提出对《招标投标法》41条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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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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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10-19 10:39:10 |显示全部楼层

回 首批招标师 的帖子

[paragraph]
首批招标师:
从目前最新情况来看,这个法律还得再加上一句“投标价格不得‘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没有必要加!
设最高投标限价不利于招标,是愚蠢的做法。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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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0 10:35:32 |显示全部楼层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paragraph]
学以致用:

       若有机会修改招法第41条,我认为楼主的修改意见不够简明,不应再象没有改前一样啰嗦、绕弯子了,应言简意赅!
        欢迎批评指正!


请明示:如何“简明”?如何不“啰嗦”?如何不“绕弯子”?如何“言简意赅”?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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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0 17:10:22 |显示全部楼层

回 汪才华 的帖子

汪才华:
本条确定了综合评估法和最低评标价法两种评标办法,其立法时将综合评估法排在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之前,给人的感觉是“综合评估法优先、而国际通用的最低评标价次之” 的中标原则,个人建议将这两种办法调换一下顺序,即最低评标价法优先、综合评估法次之。
赞同。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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