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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汪才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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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方案》征求社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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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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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3 17:16:56 |显示全部楼层

回 钟爱一生 的帖子

钟爱一生:监督职能还好说,管理职能包括哪些,应该有什么部门来管? (2014-06-13 10:06) 
基本思路
(一)    明确法规和规则流程体系的划分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是招标投标的法规体系;由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布统一的招标投标规则和流程,属于规则流程体系,或者叫招标投标的标准化体系。
(二)    明确监督职能和管理职能的划分
各行政监督或主管部门按法定权限行使监督执法职能,“法无授权不可为”。监督执法的依据是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是对于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对应的是法规体系。。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行使的是管理职责,管理的依据是统一的招标投标规则和流程,,对应的是规则流程体系,或者叫招标投标的标准化体系,主要是对于招标投标过程各市场主体行为是否符合规则和流程进行管理,如发现不符合统一规则和流程的行为,管理机构直接行使管理职责(具体管理职责另行制定);如发现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则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向相应的行政监督或主管部门报告,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协助行政监督或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执法。
(三)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设置
为避免出现新的同体监督、“管办不分”,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不隶属现有的任何部门,直接隶属地方人民政府,性质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主要承担:
1、    协助拟订招标投标活动交易规则、流程、交易目录的地方实施办法。
2、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交易平台建设、运营的协调和日常管理,建立并执行公共服务平台和交易平台的确认机制、考核评价机制和退出机制。
3、    对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市场主体行为进行管理,及时向相应的行政监督或主管部门报告交易过程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协助调查交易投诉。
4、    分类制定招标投标活动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标准,指导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的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5、    协助处理对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的投诉。
6、    承办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以上只是个人设想,不代表官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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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3 17:18:37 |显示全部楼层

回 fanxjking 的帖子

fanxjking:1、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等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的平台为各专业的交易服务,不一定非要整个交易中心出来。
 (2014-06-13 11:17) 
是的,现在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交易服务体系等概念,混淆得一塌糊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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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6 10:10:53 |显示全部楼层

回 weixin868 的帖子

weixin868:共交资源交易平台建立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招标的腐败现象,不管采用什么方式,如果不打破原有的格局,怎么样的平台,都是劳民伤财!
招标腐败的根源在哪?在社会代理招标机构!
1、把一个招标项目的公平公正,交给一个以赢利为目的,以利益最大化的社会中介机构,本身就是一种腐败. .. (2014-06-13 11:52) 
你好!您说的确实有道理,我以前也曾经思考过集采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的问题。社会代理机构本身是企业,企业最大的目的就是追求利润最大化,所以希望企业来主持和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确实有些滑稽。但是话又说回来,如果招标采购要么由招标人采购人自己组织,要么统一委托集采机构来代理,是否就一劳永逸了呢?我看未必,招标人自己组织的话寻租空间更多更大,集采机构如果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大多抱着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出乱子了除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如果是二类(财政差额拨款)或三类(自收自支)则一样会追求利益最大化,只不过可能会束缚多一点、方式隐蔽一点、胆子小一点。所以,归根结底,这不完全是招标机构性质的问题,而是“屁股指挥脑袋,考核引导行为”,关键是要有一套完善的制度,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违规的用重典,对于违法违规人员除了彻查彻办之外,应该终身不得从事本行业。而不是换了个马甲又重出江湖。这样的闹剧看过不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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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6 10:49:09 |显示全部楼层

回 makergege 的帖子

makergege:1、基本原则“政府主导、市场驱动”应改为“市场主导、政府推动”;
2、彻底打破政府对“交易服务中心”的限制,向民营企业放开“交易服务中心”,允许一地多个交易中心;(莫学电信系统搞个铁塔公司)
3、打破属地化管理的制约,招标人与交易中心签订《服务合同》,允许招标人自 .. (2014-06-14 09:31) 
1、“市场主导”欠妥,毕竟讨论的是公共资源的交易,不是私有或民营。尽管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但如果放任由市场去主导将必然导致失控。
2、前提是区分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如果政府建设运营公共服务平台,交易平台进行放开并按规定集成管理,那么交易平台理应放开。
3、专家库的趋势是统一和提供市场使用,但专家组乱作为的纠纷由交易中心作为承担主体的说法欠妥,这是混淆主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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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6 10:51:12 |显示全部楼层

回 新手报到 的帖子

新手报到:关键是要有一套完善的制度,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楼上说的有道理,如果现阶段中国社会能实现的话,很多问题会迎刃而解,但现实社会真实情况呢? (2014-06-16 10:26) 
大家一起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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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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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6 17:37:56 |显示全部楼层

回 weixin868 的帖子

weixin868:你的回复前后矛盾:前段表示认可社会中介招标的乱象.后段又归根结底否定不是招标机构性质的问题.这不像你提出那些理论时的表述.
目前一些地方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部分是由纪委主导下成立的,依托现有的集采中心而建立的.基本上,要求所有招标都进场,不充许到社会中介去招标.
这些 .. (2014-06-16 14:19) 
很高兴可以和既有实践经验又有理论水平的朋友交流。
1、认可社会中介招标的乱象和后面说的不完全是招标机构的性质问题,并不必然矛盾,请注意,我说的是“不完全是招标机构性质的问题,并不是说”完全不是招标机构性质的问题“。这个问题我们没有太大分歧,建议不要拘泥。
2、关于有些人以现行法律为理由对改革报以不同的声音,我并不赞同他们的观点,但是在他们提到的法律被废止或被修订之前,我们怎么反驳都显得有些苍白无力。所以我比较赞成改革工作法制先行的说法。
3、目前各地集采中心的做法不一样,部分集采中心还是收取标书费和中标服务费,我这样说没有别的意思,只是想说明各地情况不一样。
4、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个比较关键的问题是性质定位,如果定位是不得从事代理业务,那集采机构并进来确实值得商榷,目前也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集采中心应该作为独立法人独立于交易中心。
5、你说的同体监督确实是个重要问题,也不仅仅存在于政府采购,这一定程度上也是目前的法律体系和部门分工决定的。
6、我说的利益最大化有个前提:自收自支,或至少差额拨款。公务员或参公不属于我说的范围。
    欢迎讨论,共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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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7 10:30:46 |显示全部楼层

回 weixin868 的帖子

weixin868:谢谢你的及时回复.希望多沟通交流,你和我看问题的面不一样,应该都是对的。
我所说的,都是身边每天都在发生的,所有的活证据,就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
      据我所了解,集采中心作为一级政府的机构,没有自收自支的情况,但差额拨款的有.
差额拨款 .. (2014-06-17 09:35) 
        本人也有多年招标采购的实践经验,所以很能理解你的心情,但是理性的分析更为重要。
        我很赞成你说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该代表政府主导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但是对于你说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代理业务,目前我没看到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提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可以从事代理业务。地方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办法则模式多样、性质各异,只能作为个案参考。发改委整合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方案的征求意见稿已明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而且内部征求意见稿和征求公众意见稿都是如此表述,可见已得到大部分的共识。如果你还是不理解,我们可以就这个问题另外单独讨论。
        我很理解你说的要规范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其实这是有人钻了法律的空子,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通用目录的除外)。有人刻意曲解了法律的意思,认为招标人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就可以自己说了算,爱谁谁了,其实我认为法律的本意并非如此。招标人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的意思有两个: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招标人采购人直接指定代理机构,招标人采购人应该自行依法依规选择代理机构,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就应该进行公开招标,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就应该走政府采购程序,而不是招标人采购人自己开个内部会议就直接把代理机构定了。这个可能要靠地方的实施办法去规范,以及看地方的规范程度和监管力度。
        最后再啰嗦几句:
1、    应审必审是没错,但是,首先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是法定的,至少目前不可能转移给其他部门,其次没发现任何一部法律法规说监管就一定要审招标文件,再次,现在的主流观点是监管重心后移,加强结果监管和事后监管,是否可行另当别论。
2、    一委一办一中心的模式比较常见,关键是“办”,你懂的。
3、    集采机构可能是没有自收自支的,但差额拨款的肯定有,收中标服务费的也肯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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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7 11:45:23 |显示全部楼层

回 一剑封侯 的帖子

一剑封侯:      您说得很有道理。
   一委一办一中心中的“办”,现在一般都是既有监督又有管理职能的,这样是不是就成“同体监督”了?那按照征求意见稿中的推进管理职能和监督职能相分离,“办”以后会不会没有监督职能了,就剩下管理职能了? (2014-06-17 10:41) 
        谢谢您的赞同!
        ”办“一般有监管职能,但是”办“通常不隶属原有的部门(如发改委、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等),这与以往的”同体监督“是有区别的。征求意见稿指出了监管体制机制改革的大致方向,但是没有明确具体架构,也没有明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中心的隶属关系。如果监督职能和管理职能相分离,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监督执法职能仍维持现状,”办“有可能只剩下管理职能,除非”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执法“,由”办“统一履行监管职能,这个只能说是远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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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7 11:54:33 |显示全部楼层

回 wszoupeng 的帖子

wszoupeng:现在应该叫“一委一局一中心”,按照现在的征求意见,局和中心可以存在从属关系么?

另外:集采机构并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大势所趋,至于采用什么方式整合,物理还是化学,大家拭目以待。目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该是物理方式,集采机构不代理招标采购,还叫啥集采机构啊,政府 .. (2014-06-17 10:47) 
        有叫一委一局一中心,也有叫一委一办一中心,叫法不同而已,思路大体相同。
        集采机构并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常见做法,但是否大势所趋目前下结论可能为时尚早。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说法,并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之后就不得从事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也就不再叫集采机构了。还是那句话,目前争议很大,社会上有种看法是集采机构不应该并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该依据采购法赋予的职能履行集采机构的职责,还有一种说法是形式上并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但作为一个独立法人继续履行集采机构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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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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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7 12:01:37 |显示全部楼层

回 weixin868 的帖子

weixin868:就是因为新的名称叫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所以在法律上不可能找到依据
但只要把集采中心并进去,集采中心的法定权力,也就成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法定依据.
那个"办",并不直接主导招标,只是从政府的高度,协调各职能部门,包括财政部门.如果没有一个代表政府的部门来协调,来出 .. (2014-06-17 11:07) 
        目前来看,集采机构的法定权力不可能成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法定依据,因为定位完全不同。集采机构是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提供交易场所和交易相关服务(大部分现状如此)。
        ”办“的作用,我基本赞成您的说法。问题是征求意见稿没有明确监管体制改革的架构,只是推进管理职能和监督职能相分离,探索推进综合监督执法。由此看来,估计各地将在一定的时期内保持监管体制的现状。
    至于监管重心后移的说法,我不清楚是否过时。基于现状,其实我是不赞成监管重心后移的,至少还不是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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